亚太药业: 关于全资子公司参与认购产业基金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5-29 20:2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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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370   证券简称:亚太药业   公告编号:2026-042
          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5
月 29 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
公司参与认购产业基金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对外投资概述
  (一)本次对外投资的基本情况
  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雅泰利众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泰利
众”)拟以自有资金 1,500 万元作为有限合伙人与北京浙商华盈创业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华盈”)、浙江福莱蒽特控股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福莱蒽特”)共同出资设立杭州启真智健股权投
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暂定名,具体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最终核
准登记的名称为准,以下简称“启真智健”),并于 2026 年 5 月 29
日签署了《杭州启真智健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有限合伙协
议》;雅泰利众拟以自有资金 1,000 万元作为有限合伙人与浙商华盈、
北京阳光诺和药物研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诺和”)、福
莱蒽特、蒋敏明共同出资设立杭州启真智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
  (暂定名,具体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最终核准登记的名称为准,
以下简称“启真智康”),并于 2026 年 5 月 29 日签署了《杭州启真
智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有限合伙协议》,启真智健、启
真智康认缴总规模分别为人民币 4,250 万元、2,650 万元,执行事务
合伙人、基金管理人均为北京浙商华盈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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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关联交易情况
  启真智健、启真智康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北京浙商华盈创业投资管
理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浙江星宸股权投资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基金管理人,浙江星宸股权投资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公司股份 48,420,252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经理,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宗昊先生为浙江星宸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本次对外投资事项构成关联交易,但不构成《上市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三)审议情况
 公司于 2026 年 5 月 29 日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关
联董事邱中勋先生、宗昊先生、杨志龙先生、陈萧飙先生、程娜娜女
士、韩俊磊先生已回避表决,会议以 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参与认购产业基金暨关联交
易的议案》。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2026 年第四次会议就本次
对外投资事项进行审议,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该事项并同意将该议
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本
次关联交易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关联方的基本情况和关联关系
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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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
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
或者承诺最低收益”;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
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
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编号为 P1071256。
  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浙商华盈总资产 2,731.42 万元,归属
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 1,839.77 万元;2025 年度实现营业收入
业经审计)。
  截至 2026 年 3 月 31 日,浙商华盈总资产 4,422.13 万元,归属
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 2,175.05 万元;2026 年 1-3 月实现营业收入
经审计)。
  启真智健、启真智康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北京浙商华盈创业投资管
理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浙江星宸股权投资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基金管理人,浙江星宸股权投资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公司股份 48,420,252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经理,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宗昊先生为浙江星宸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
  经查询,浙商华盈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其他合作方的基本情况
  (一)浙江福莱蒽特控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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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不得从事向公众融资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服务)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福莱蒽特总资产 27,725.26 万元,净
资产 22,373.04 万元;2025 年度实现营业收入 0.00 万元,净利润
-53.89 万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截至 2026 年 3 月 31 日,福莱蒽特总资产 34,226.35 万元,净资
产 22,354.13 万元;2026 年 1-3 月实现营业收入 0.00 万元,净利润
-18.91 万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经查询,福莱蒽特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二)北京阳光诺和药物研究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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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
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药品进出口;
药品委托生产;检验检测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
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
证件为准)(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
活动。)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利虔                            30,897,300     27.59
刘宇晶                            4,550,386     4.06
武汉新能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3,062,303     2.73
邵妍                             2,520,000     2.25
广州广发信德一期健康产业投资企业(有限
合伙)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融通健康产业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陶静怡                            1,760,621     1.57
郭幼全                            1,445,660     1.29
杭州凯泰民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441,742     1.29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信医药健康主题
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注:以上股东持股情况来自阳光诺和 2026 年第一季度报告。
     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阳光诺和总资产 228,479.61 万元,归
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 121,737.27 万元;2025 年度实现营业收入
上数据业经审计)。
     截至 2026 年 3 月 31 日,阳光诺和总资产 230,018.04 万元,归
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 125,382.30 万元;2026 年 1-3 月实现营业
                        -5-
收入 19,709.52 万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2,063.10 万元(以
上数据未经审计)。
    注:以上主要财务数据情况来自阳光诺和 2025 年年度报告和 2026 年第一季度报告。
     经查询,阳光诺和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蒋敏明
     姓名:蒋敏明
     类型:自然人
     身份证号码:3301061976********
     经查询,蒋敏明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四、拟投资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杭州启真智健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定名,具体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最终核准登记的名称为准)
有限公司
全部为货币出资,合伙人拟认缴出资额与比例如下:
序号        合伙人名称       合伙人类型     认缴出资额(万元)   认缴出资比例
     北京浙商华盈创业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
         合计                        4,250     100.00%
    注:各方实际持有本基金的份额比例以最终募集完成情况为准;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
司暂未出资,后续将按照执行事务合伙人的缴款通知履行出资义务。
商注册,尚需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标的基金将在完成募
集后根据最终募集情况以及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进行工商变
更并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申请基金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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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合伙企业费用及预留备付金后)专项投资于熹微(苏州)生物医药
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熹微生物”)。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财务制度,组织会
计核算。
     (二)杭州启真智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定名,具体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最终核准登记的名称为准)
有限公司
全部为货币出资,合伙人拟认缴出资额与比例如下:
序号         合伙人名称    合伙人类型   认缴出资额(万元)   认缴出资比例
     北京浙商华盈创业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
     北京阳光诺和药物研究股份
     有限公司
           合计                  2,650     100.00%
    注:各方实际持有本基金的份额比例以最终募集完成情况为准;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
司暂未出资,后续将按照执行事务合伙人的缴款通知履行出资义务。
商注册,尚需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标的基金将在完成募
集后根据最终募集情况以及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进行工商变
更并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申请基金备案。
除合伙企业费用及预留备付金后)专项投资于杭州翊圣生物科技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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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以下简称“翊圣生物”)。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财务制度,组织会
计核算。
 三、合伙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杭州启真智健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杭州启真智健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具体名称以工商
登记为准)。
  股权投资(以工商登记为准)。
  本合伙企业系由一(1)名普通合伙人和不超过法定数量的有限合
伙人(以最终工商注册为准)组成的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对合
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金额为限
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本合伙企业由执行事务合伙人北京浙商华盈创业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进行经营管理。
  全体合伙人对本合伙企业均为人民币现金出资。
  本合伙企业的认缴出资总额为人民币 4,250 万元。
  合伙人的出资根据基金管理人签发的缴款通知书一次性缴付。
  本合伙企业主要以股权投资的方式进行投资,以取得被投资企业
相应比例的股权或其他具有财产性质的权益,从而从被投资企业或项
目中获得企业增值收益。
                -8-
  本合伙企业专项投资基金,全部可投资资金(扣除合伙企业费用
及预留备付金后)专项投资于熹微(苏州)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本合伙企业的待投资金可存放托管人或购买国债、货币型基金、
结构性存款等风险低、流动性强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金融产品。
  本合伙企业的工商登记合伙期限为长期。
  本基金期限自首期出资最后一笔实缴资金到位时间之日起五(5)
年。基金期限的前三(3)年为投资期,原则上在投资期内完成本合伙
企业全部可投资资金的投资;自第四(4)年起为退出期,视情况逐步
退出,原则上应当在第五(5)年完成退出。
  上述期限届满后,如遇特殊情形需要延长基金期限的,经合伙人
会议三分之二(2/3)份额持有人表决通过,可延长二(2)年。在延长的
基金期限内,不得投资新的项目。如果合伙人会议未能通过基金期限
延期事宜,则本合伙企业应立即按本协议的相关约定进行解散清算。
  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合伙企业的实际需要,选任本合伙企业的经营
管理人员,但该等人员不从合伙企业领取薪酬。
  鉴于本合伙企业的特殊性,全体合伙人同意,本合伙企业经营管
理人员可以同时受聘于基金管理人控制的其他投资管理企业,但不得
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委托北京浙商华盈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为本合伙企业的基金管理人。除非基金管理人因失联、注销私募基金
管理人登记、破产等原因无法履行或者怠于履行管理职责,否则本合
伙企业不得随意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亦不得主动辞去或将管
理职权委托给第三方。基金管理人负责本合伙企业的投资管理业务。
  本合伙企业为专项投资基金,投资标的已锁定为熹微(苏州)生
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基金管理人应仅就投资标的公司开展尽职调查、
方案制定及投资决策工作。
                -9-
  若因任何原因未完成对标的公司的投资交割,基金管理人不得将
本合伙企业资金投资于其他任何项目,而应按照本协议约定将剩余资
金返还给各合伙人。
  本合伙企业设投资决策委员会,共由三(3)名委员组成,其中基
金管理人委派二(2)名,有限合伙人共同委派一(1)名。有限合伙人共
同委派的委员由持有实缴出资比例最高的有限合伙人提名,经合伙人
会议确认后产生。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委员任期与合伙企业的基金期限
相同。
  (1)管理费指本合伙企业在其基金期限内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
基金管理人支付的服务报酬。
  下列费用应在管理费的额度内列支:
人员的薪酬、福利、差旅费用;
电费、通讯费、办公设施费用及其他日常运营中产生的费用。
  (2)管理费的额度和支付方式
  本合伙企业管理费人民币 212.50 万元,于合伙企业完成中基协
备案之日起十(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
  业绩报酬是指本合伙企业投资项目退出时,就项目投资收益超过
门槛收益部分向基金管理人支付的奖励。本合伙企业的项目门槛收益
率为 8%/年(单利)。
  每个投资项目退出后,在收益分配前,基金管理人按上述方式提
取业绩报酬。若单个投资项目分阶段退出的,在每次阶段性收益分配
前按退出比例提取业绩报酬。
  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享有合伙协议中约
定享有的相关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 10 -
  本合伙企业原则上在实际取得项目投资收益之日起二(2)个月内
进行收益分配(如本合伙企业实际取得的收益低于人民币壹佰万元的,
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暂不分配,直至可分配款项累计至人民币壹佰万
元或合伙企业清算完成)。各合伙人虽已认缴但最终未实缴的出资不
享受收益分配。
  本合伙企业按以下顺序进行分配:
  (1)支付合伙企业应付未付费用;
  (2)返还合伙人单个项目投资本金。按照全体合伙人实缴出资
比例分配,直至全体合伙人收回单个项目投资本金;
  (3)分配门槛收益:按各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分配,直至全体
合伙人就其累计实缴出资额获得年化 8%(单利)的门槛收益(自每
期出资实际到账之日起算至分配日)
  (4)按本协议约定向基金管理人分配业绩报酬;
  (5)剩余收益由全体合伙人按实缴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管理人有权视本合伙企业运营情况预留部分资金作为合伙
准备金,但不得超过人民币壹佰万元(如遇特殊情况可提请合伙人会
议表决),合伙准备金将按照本协议之约定用于支付本合伙企业在其
合伙期限内应承担的其他费用,剩余部分将于清算结束时按实缴出资
比例向全体合伙人进行分配。
  基金管理人在向合伙人进行分配时,应向各合伙人发出分配通知,
并提供分配资金在项目层面所属性质(本金或者收益)的说明。
  在本合伙企业清算之前,基金管理人应尽最大努力在基金期限内
将本合伙企业的投资变现、避免以非现金方式进行分配;但如基金管
理人判断认为非现金分配更符合全体合伙人的利益,可提出分配方案
并经合伙人会议表决通过,以非现金方式进行分配。
  本合伙企业的亏损按照各个合伙人实缴货币出资占全体合伙人
实缴货币出资总额的比例进行分担。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出资金额为
                 - 11 -
限对本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普通合伙人对本合伙企业的债务承
担无限连带责任。
  全体合伙人一致授权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约定的分配顺序和
原则,制定和实施每一次具体分配方案,并在法律允许的前提下,自
行判断、决定并选择合适的收入确认、费用分摊、亏损分摊的方式并
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本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1)合伙期限届满,全体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2)本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3)全体合伙人一致决定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的情形满三十(30)日;
  (5)本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6)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解散的情形。
  本合伙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
  清算人由基金管理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除外)
一致同意,可决定委托基金管理人以外的人士担任。清算人应尽最大
努力尽快完成清算。
  本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
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本协议约定
分配原则进行收益分配或亏损承担。
  本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本合伙企业的债务的,由普通合伙人
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在本合伙企业的认缴出资为限承
担有限责任。
  本协议自协议各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 12 -
  (二)杭州启真智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杭州启真智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具体名称以工商
登记为准)。
  股权投资(以工商登记为准)。
  本合伙企业系由一(1)名普通合伙人和不超过法定数量的有限合
伙人(以最终工商注册为准)组成的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对合
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金额为限
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本合伙企业由执行事务合伙人北京浙商华盈创业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进行经营管理。
  全体合伙人对本合伙企业均为人民币现金出资。
  本合伙企业的认缴出资总额为人民币 2,650 万元。
  合伙人的出资根据基金管理人签发的缴款通知书一次性缴付。
  本合伙企业主要以股权投资的方式进行投资,以取得被投资企业
相应比例的股权或其他具有财产性质的权益,从而从被投资企业或项
目中获得企业增值收益。
  本合伙企业专项投资基金,全部可投资资金(扣除合伙企业费用
及预留备付金后)专项投资于杭州翊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本合伙企业的待投资金可存放托管人或购买国债、货币型基金、
结构性存款等风险低、流动性强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金融产品。
                - 13 -
  本合伙企业的工商登记合伙期限为长期。
  本基金期限自首期出资最后一笔实缴资金到位时间之日起五(5)
年。基金期限的前三(3)年为投资期,原则上在投资期内完成本合伙
企业全部可投资资金的投资;自第四(4)年起为退出期,视情况逐步
退出,原则上应当在第五(5)年完成退出。
  上述期限届满后,如遇特殊情形需要延长基金期限的,经合伙人
会议三分之二(2/3)份额持有人表决通过,可延长二(2)年。在延长的
基金期限内,不得投资新的项目。如果合伙人会议未能通过基金期限
延期事宜,则本合伙企业应立即按本协议的相关约定进行解散清算。
  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合伙企业的实际需要,选任本合伙企业的经营
管理人员,但该等人员不从合伙企业领取薪酬。
  鉴于本合伙企业的特殊性,全体合伙人同意,本合伙企业经营管
理人员可以同时受聘于基金管理人控制的其他投资管理企业,但不得
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委托北京浙商华盈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为本合伙企业的基金管理人。除非基金管理人因失联、注销私募基金
管理人登记、破产等原因无法履行或者怠于履行管理职责,否则本合
伙企业不得随意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亦不得主动辞去或将管
理职权委托给第三方。基金管理人负责本合伙企业的投资管理业务。
  本合伙企业为专项投资基金,投资标的已锁定为杭州翊圣生物科
技有限公司。基金管理人应仅就投资标的公司开展尽职调查、方案制
定及投资决策工作。
  若因任何原因未完成对标的公司的投资交割,基金管理人不得将
本合伙企业资金投资于其他任何项目,而应按照本协议约定将剩余资
金返还给各合伙人。
  本合伙企业设投资决策委员会,共由三(3)名委员组成,其中基
                  - 14 -
金管理人委派二(2)名,有限合伙人共同委派一(1)名。有限合伙人共
同委派的委员由持有实缴出资比例最高的有限合伙人提名,经合伙人
会议确认后产生。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委员任期与合伙企业的基金期限
相同。
  (1)管理费指本合伙企业在其基金期限内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
基金管理人支付的服务报酬。
  下列费用应在管理费的额度内列支:
人员的薪酬、福利、差旅费用;
电费、通讯费、办公设施费用及其他日常运营中产生的费用。
  (2)管理费的额度和支付方式
  本合伙企业管理费人民币 132.50 万元,于合伙企业完成中基协
备案之日起十(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
  业绩报酬是指本合伙企业投资项目退出时,就项目投资收益超过
门槛收益部分向基金管理人支付的奖励。本合伙企业的项目门槛收益
率为 8%/年(单利)。
  每个投资项目退出后,在收益分配前,基金管理人按上述方式提
取业绩报酬。若单个投资项目分阶段退出的,在每次阶段性收益分配
前按退出比例提取业绩报酬。
  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享有合伙协议中约
定享有的相关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本合伙企业原则上在实际取得项目投资收益之日起二(2)个月内
进行收益分配(如本合伙企业实际取得的收益低于人民币壹佰万元的,
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暂不分配,直至可分配款项累计至人民币壹佰万
元或合伙企业清算完成)。各合伙人虽已认缴但最终未实缴的出资不
                 - 15 -
享受收益分配。
  本合伙企业按以下顺序进行分配:
  (1)支付合伙企业应付未付费用;
  (2)返还合伙人单个项目投资本金。按照全体合伙人实缴出资
比例分配,直至全体合伙人收回单个项目投资本金;
  (3)分配门槛收益:按各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分配,直至全体
合伙人就其累计实缴出资额获得年化 8%(单利)的门槛收益(自每
期出资实际到账之日起算至分配日);
  (4)按本协议约定向基金管理人分配业绩报酬;
  (5)剩余收益由全体合伙人按实缴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管理人有权视本合伙企业运营情况预留部分资金作为合伙
准备金,但不得超过人民币壹佰万元(如遇特殊情况可提请合伙人会
议表决),合伙准备金将按照本协议之约定用于支付本合伙企业在其
合伙期限内应承担的其他费用,剩余部分将于清算结束时按实缴出资
比例向全体合伙人进行分配。
  基金管理人在向合伙人进行分配时,应向各合伙人发出分配通知,
并提供分配资金在项目层面所属性质(本金或者收益)的说明。
  在本合伙企业清算之前,基金管理人应尽最大努力在基金期限内
将本合伙企业的投资变现、避免以非现金方式进行分配;但如基金管
理人判断认为非现金分配更符合全体合伙人的利益,可提出分配方案
并经合伙人会议表决通过,以非现金方式进行分配。
  本合伙企业的亏损按照各个合伙人实缴货币出资占全体合伙人
实缴货币出资总额的比例进行分担。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出资金额为
限对本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普通合伙人对本合伙企业的债务承
担无限连带责任。
  全体合伙人一致授权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约定的分配顺序和
原则,制定和实施每一次具体分配方案,并在法律允许的前提下,自
                - 16 -
行判断、决定并选择合适的收入确认、费用分摊、亏损分摊的方式并
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本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1)合伙期限届满,全体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2)本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3)全体合伙人一致决定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的情形满三十(30)日;
  (5)本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6)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解散的情形。
  本合伙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
  清算人由基金管理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除外)
一致同意,可决定委托基金管理人以外的人士担任。清算人应尽最大
努力尽快完成清算。
  本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
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本协议约定
分配原则进行收益分配或亏损承担。
  本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本合伙企业的债务的,由普通合伙人
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在本合伙企业的认缴出资为限承
担有限责任。
  本协议自协议各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四、其他说明
级管理人员未参与投资基金份额认购、未在投资基金中任职。
超募资金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形。
               - 17 -
准则》及相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在公司对该基金不形成控制的情况
下,本次投资基金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会计核算方式以公司审
计机构审计确认意见为准。
  五、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本次对外投资系关联交易,公司及其他合伙人均以货币出资,以
自愿、公允合理、协商一致的原则确定各方出资额、出资比例、基金
管理费率、收益分配方式等交易条款,关联交易定价公允合理,不会
影响公司的正常运营,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本次对外投资的目的、存在的风险和对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对外投资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全资子公司本次拟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是在保障日常
经营所需资金的前提下,利用专业投资机构的行业资源、基金运作及
专业投资管理经验,把握医药行业发展机遇,聚焦医药研发项目进行
深度布局,有利于公司布局前沿医药领域,围绕主营业务进行产业协
同延伸,进一步推动公司产业的长远布局,从而提升公司的可持续发
展能力,为公司及股东创造合理的投资回报。
  根据协议约定,本次拟投资设立的合伙企业系专项投资基金,分
别用于投资熹微生物、翊圣生物,熹微生物主要聚焦于无源植入类医
疗器械的研发与生产,核心产品包括仿生眼角膜等再生医学器械,目
前在研项目包括人工眼角膜、可植入式隐形眼镜(EVL)、人工真皮、
角膜内皮片等;翊圣生物主要聚焦慢性炎症与重大慢病新药研发,从
慢性炎症的角度为相关疾病发现防治新靶点和新药物。公司全资子公
司通过参与专业投资基金,旨在借助专业投资机构的资源整合能力,
进一步拓展医药健康领域的投资布局,储备优质研发项目,把握行业
发展机遇,未来有望进一步加深与拟投资标的的合作,拓展公司业务。
  本次认购投资基金份额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是在充分保
障公司营运资金需求,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活动的情况下进行的,不
               - 18 -
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造成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
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存在的风险
企业尚未完成注册登记,基金尚需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
实施过程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市场竞争、政策环境、拟投资项目经营管理等多种因素影响,可能存
在投资项目周期长、流动性较低、投资收益不确定以及退出时间和退
出方式等多方面风险,且投资标的容易受所处行业的市场情况变化、
行业政策监管、研发项目推进不及预期等因素影响,可能无法达到预
期投资收益,公司本次投资存在收益不及预期或投资失败的风险。
投资风险,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不排除因普通合伙人管理能力、运
营决策判断等因素引发运营管理风险,基金投资运作结果可能存在不
确定性。
时刻关注投资标的的经营管理情况,并督促基金管理人防范投资风险,
尽力维护公司投资资金的安全,以降低投资风险,维护公司及全体股
东的合法权益。公司将根据该投资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七、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已于 2026 年 5 月 29 日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
事专门会议 2026 年第四次会议,以 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
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参与认购产业基金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全体独立董事一致认为:公司本次对外投资事项符合公司战略发
展规划,有利于促进公司产业链延伸布局与资源整合,有利于公司的
可持续发展。本次关联交易遵循公平、公正和公允的原则,不会对公
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整体利益。综上,
                  - 19 -
我们同意此议案,并同意将本次对外投资事项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第十三次会议审议。
  八、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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