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964 证券简称:本川智能 公告编号:2026-037
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时间:2026 年 5 月 29 日(星期五)下午 15:00。
(2)网络投票时间:
其中: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数共 106 人,代表股份 25,067,566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841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5 人,代表股份 19,494,343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5401%;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01 人,代表股份 5,573,22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7.3016%。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 102 人,代表股份 165,923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7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2 人,代表股份 6,000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9%;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00 人,代表股份 159,92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2095%。
出席或列席本次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见证律师。公司部分董事以通讯方式参加本次股东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经与会股东认真讨论,
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5,057,96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的 99.9617%;反对 5,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16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56,32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4.2142%;反对 5,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3.3751%;弃权 4,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表决情况:同意 25,057,96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的 99.9617%;反对 5,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16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56,32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4.2142%;反对 5,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3.3751%;弃权 4,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表决情况:同意 25,056,46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的 99.9557%;反对 7,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16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54,82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3.3101%;反对 7,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4.2791%;弃权 4,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表决情况:同意 25,056,46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的 99.9557%;反对 5,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21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54,82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3.3101%;反对 5,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3.3751%;弃权 5,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本议案已经特别决议方式表决通过,即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25,055,26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的 99.9509%;反对 6,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21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53,62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2.5869%;反对 6,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4.0983%;弃权 5,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5,566,82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的 99.7777%;反对 6,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100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53,52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2.5267%;反对 6,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4.0983%;弃权 5,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关联股东董晓俊先生、江培来先生、潘建女士因与本议案有利益关系,已对
本议案回避表决,涉及回避表决股份数合计为 19,488,343 股。
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5,055,16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的 99.9505%;反对 6,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22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53,52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2.5267%;反对 6,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4.0983%;弃权 5,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表决情况:同意 25,055,16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的 99.9505%;反对 6,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22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53,52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2.5267%;反对 6,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4.0983%;弃权 5,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
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
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四、备查文件
年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