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云科技: 浙江天册(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行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5-29 20:19:23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浙江天册(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
         行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中国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科发路 222 号康泰创新广场 34 层 518057
      电话:0755-83739000    传真:0755-26907494
             http://www.tclawfirm.com
                                         法律意见书
           浙江天册(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行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行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天册(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行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
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以及《行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的
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不对会议所
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
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
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
的核查和验证,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公司已于 2026 年 4
月 29 日、2026 年 5 月 19 日在指定媒体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了召开本次
股东会的通知和补充通知。
  (二)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根据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法律意见书
经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本次股东会的
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29 日
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29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三)根据本次股东会的议程,提请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为:
的议案》
  本次股东会的上述议题与相关事项与《关于召开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通
知》及《关于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补充通知的公告》中列明及披露
的一致。
  (四)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长张文主持。
  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
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进行,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出席本次
股东会的人员为:
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并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不必是公
司股东)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384 人,代表股份 295,274,683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31.7966%。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及股东登
记的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共计 9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共计 172,256,36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8.5494%。
   结合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司)在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
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375 名,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共计 123,018,31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2472%。
通过网络投票参加表决的股东的资格,其身份已由信息公司验证。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的资格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该等股东、股东代理人及
其他人员具备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
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题进行了投票表决,
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本次股东会的
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二)表决结果
                                         法律意见书
   根据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进行的表决以及本次股东会对表决结果的统计,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295,044,5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21%;反
对20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77%;弃权30,10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同意295,071,7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13%;反
对169,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73%;弃权33,800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9,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114%。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同意122,972,0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65%;反
对17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04%;弃权90,100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9,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731%。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同意295,071,3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11%;反
对168,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71%;弃权34,80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9,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同意123,031,8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50%;反
对169,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75%;弃权33,80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9,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法律意见书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同意295,070,7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09%;反
对169,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73%;弃权34,80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9,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同意122,978,7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919%;反
对169,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75%;弃权86,90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9,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同意295,001,8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76%;反
对186,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32%;弃权86,300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9,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292%。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同意295,019,8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37%;反
对168,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71%;弃权86,300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9,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292%。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的议案》
   同意294,988,1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30%;反
对168,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71%;弃权118,000股
                                        法律意见书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9,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400%。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同意294,983,2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13%;反
对173,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87%;弃权118,000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9,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400%。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同意294,986,5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24%;反
对170,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76%;弃权118,000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9,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400%。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得票数为219,086,5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1975%。
   根据表决结果,黄志远先生当选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得票数为214,749,8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7288%。
   根据表决结果,张志甜先生当选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13适用累积投票制;议案5、8、9、10为特别决议议案,
已由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包含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关联股东已就议案3、5、7回避表决;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属于涉及影响中小投
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本次股东会没有对本次股东
会的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法律意见书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出
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天册(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行云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四份,无副本。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为 2026 年 5 月 29 日。
  浙江天册(深圳)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文道军
  签署:
                                承办律师:张亚君
                                签署:
                                承办律师:陈连杰
                                签署: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行云科技行业内竞争力的护城河良好,盈利能力较差,营收成长性一般,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估值偏高。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