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2197 证券简称:证通电子 公告编号:2026-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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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股东会重大事项决议的参与度,本次提交股东会审议的所有议案对除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中小投资者表
决结果,公司进行了单独计票并公开披露。
一、会议的召开情况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 5 月 29 日 9:15 至 2026 年 5 月 29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会议室。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所有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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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390 人,代表
的股份总数为 218,127,341 股,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已剔除截至股权登记日公
司回购账户中已回购的股份数量,以下同)的 35.7490%。
参加本次股东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 1,384 人,
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62,646,525 股,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2672%。
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3 人,代表的股份总数为 116,755,853
股,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1352%。
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共 1,387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议,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出席会议股东(含
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下同)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59,129,89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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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649,0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8249%;反对 58,729,01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7466%;弃权 268,432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285%。
表决结果:同意 158,968,89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5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488,0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5679%;反对 58,907,04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0308%;弃权 251,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013%。
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58,948,99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8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468,1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5361%;反对 58,745,31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7727%;弃权 433,032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912%。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浙江天册(深圳)律师事务所徐磊、韩振亚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并出具了
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
与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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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备查文件
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六年五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