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枫律证字[2026]AN068-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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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randway Law Offi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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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枫律证字[2026]AN068-2 号
致: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捷成股份”或“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创
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监管办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
(以下简称“《监
管指南第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捷成股份
拟实施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事项(以
下简称“本次授予”)出具专项法律意见。
在发表法律意见之前,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
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
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部分或全部内容;但捷成股份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
曲解;
部事实材料、批准文件、证书和其他有关文件,所有文件均真实、合法、有效、
完整,并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文件上所有的签名、印鉴均
为真实,所有的复印件或副本均与原件或正本完全一致;
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捷成股份、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
文件、证言或文件的复印件出具法律意见;
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
任何其他目的。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捷成股份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
查,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批准与授权
(一)2026 年 5 月 14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6
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的议案》。
(二)2026 年 5 月 14 日,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
会办理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
议案。关联董事已根据有关规定回避表决,相关议案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三)2026 年 5 月 15 日至 2026 年 5 月 24 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未收到
与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6 年 5 月 25 日,公司披露了《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
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四)2026 年 5 月 29 日,2025 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26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五)2026 年 5 月 29 日,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联董事已根据有关
规定回避表决,相关议案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授
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授予事项已
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激
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一)2025 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股东会授权董事会确定限制性股票的
授予日。
(二)2026 年 5 月 29 日,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六届董事会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 2026 年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确定 2026 年 5 月 29 日作为授予日。
关联董事已根据有关规定回避表决,相关议案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三)经核查,公司董事会确定的授予日是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
后六十日内的交易日(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入六十日的期限内),
且不在下列期间:
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
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确定的上述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
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激励计划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对象、授予数量与授予价格
根据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六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55 名激励对象共计授予 11,000.00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4.20 元/股。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对象、授予数量与授予价格符
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四、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
根据《管理办法》及公司激励计划等有关规定,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
公司董事会可根据股东会的授权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润分配的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根据公司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次激励计划授予
日,公司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
《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授予事项已经
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本次授予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
规及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负 责 人
张利国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钟晓敏
李 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