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356 证券简称:赫美集团 公告编号:2026-027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交易尚需要对标的资产所涉经营资质进行变更。上述变更进度暂时无
法确定,公司将尽快办理相关变更手续。西王屯聚能将于获得相关经营资质后
对标的资产开展实际运营,以保证标的资产的合规运营。
本次交易事项虽经过公司充分的分析、论证,但标的资产的后续经营情况
不排除受其他市场变化、行业变化、经营管理、法规政策等不确定因素的影响,
未来经营业绩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加强对标的资产的管理,有效配置资源,
促进标的资产经营稳定发展,以控制相关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 关联交易概述
(一) 基本情况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三级控股子公司鹏飞聚
能西王屯(孝义)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王屯聚能”)拟与山西鹏飞
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飞集团”)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资产收购协议》,
西王屯聚能拟以 3,636.84 万元的不含税交易价格收购鹏飞集团持有的西王屯综
合能源站(简称“西王屯站”,亦称“梧西-东子综合能源站”)所涉部分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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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及土地使用权资产。本次交易整体交易对价为含税价格,最终税额以转让
方鹏飞集团开具的增值税税票上注明的税额为准。
(二) 关联关系
公司董事马小龙先生同时担任鹏飞集团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根据《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6 年修订)》6.3.3 条第(四)款规定,鹏飞集团为
公司关联人,因此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公司实际控制人郑梓豪间接持有鹏飞集团 23%股权、董事长郑梓微间接持
有 鹏飞集团 23%股权的公司,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谨慎认定鹏飞集
团为公司关联人。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6 年修订)》
(三) 审议程序
公司于 2026 年 5 月 29 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控股子公司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董事对该议案回避表
决。该事项已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并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同意。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规定,本次交易尚
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关联股东将对本议案回避表决,本次交易事项不
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无需经过有关
部门批准。
二、 关联方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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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业务;住宿服务;餐饮服务;危险化学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
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
证件为准)一般项目:企业管理;大数据服务;市场营销策划;企业形象策划;
咨询策划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物业管理;国内集装箱货物运输代理;国内
货物运输代理;业务培训(不含教育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需取得许可的培
训);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酒
店管理;煤炭及制品销售;金属材料销售;有色金属合金销售;机械设备销售;
货物进出口;石油制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金属矿石销售。(除依法须
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 合计 16,000 100%
截至 2026 年 3 月 31 日,鹏飞集团资产总额 2,168,053.55 万元,净资产
产 506,898.55 万 元 , 2025 年 度 营 业 收 入 1,355,347.72 万 元 , 净 利 润
公司董事马小龙先生同时担任鹏飞集团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根据《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6 年修订)》6.3.3 条第(四)款规定,鹏飞集团为
公司关联人。
公司实际控制人郑梓豪间接持有鹏飞集团 23%股权、董事长郑梓微间接持
有 鹏飞集团 23%股权的公司,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谨慎认定鹏飞集
团为公司关联人。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6 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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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飞集团成立于 2020 年,主要为房地产开发、电力供应、危化品运营、煤
炭制品销售、酒店及文商旅运营等业务的投资控股平台,近三年经营情况正常。
根据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不存在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
三、 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一) 标的资产的基本情况
本次交易类型属于购买资产,拟收购鹏飞集团持有的西王屯综合能源站资
产项目所涉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固定资产主要为房屋建(构)筑物、机器设
备、电子设备,无形资产主要为土地使用权。西王屯综合能源站位于山西省吕
梁市孝义市梧西线和东子线交叉口西北角,项目涉及土地已办理不动产权证书。
(二) 标的资产权属状况
标的资产系由鹏飞集团所有,权属清晰,不存在抵押、质押及其他任何限
制转让的情况,不涉及诉讼、仲裁事项或查封、冻结等司法程序,不存在妨碍
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况。
(三) 标的资产评估情况
北京中天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采用成本法对山西鹏飞集团有限公司部
分固定资产及土地使用权项目于评估基准日进行了资产评估,并出具了中天华
资评报字[2026]第 10971 号《资产评估报告》。经评估,在评估基准日 2026 年
产评估价值(不含税)为 3,636.84 万元,增值额为 207.04 万元,增值率为
资产评估结果汇总表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目 账面价值 评估价值 增减值 增值率%
固定资产 2,525.71 2,732.75 207.04 8.20
无形资产 904.09 904.09 0.00 0.00
资产总计 3,429.80 3,636.84 207.04 6.04
截至评估基准日 2026 年 5 月 16 日,纳入本次评估范围内的房屋建筑物未
办理不动产登记证。对于该房产的建筑面积,本次评估根据企业提供申报表的
面积填报,评估人员进行了必要的核实,未发现重大差异。对于该部分面积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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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来最终房地产管理部门确定的面积不符的,应以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证
时确定的面积为准。针对上述产权事项,山西鹏飞集团有限公司承诺:该房产
产权所属情况不存在任何争议,也无任何抵押、担保、债务纠纷等情况;上述
资产截至基准日不存在法律、经济等未决事项;如因上述产权瑕疵问题引起的
纠纷,山西鹏飞集团有限公司承担全部责任。
(四) 标的资产主要业务情况
西王屯站的主要业务模式为通过销售并提供液化天然气、氢气加注服务等
满足消费者对能源产品的需求,从而获取收入和利润。其主要从事商品零售业
务,不存在客户集中度过高的情形。
四、 收购主体的基本情况
餐饮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
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站用加氢及储氢
设施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气体、液体分离及纯净设
备制造;气体、液体分离及纯净设备销售;充电桩销售;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
施运营;集中式快速充电站;充电控制设备租赁;农副产品销售;食品销售
(仅销售预包装食品);日用百货销售;橡胶制品销售;保健食品(预包装)
销售;医用口罩零售;消毒剂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劳动保护用品销售;
新鲜水果零售;针纺织品销售;日用品销售;体育用品及器材零售;玩具、动
漫及游艺用品销售;润滑油销售;五金产品零售;汽车装饰用品销售;玩具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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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办公用品销售;食品互联网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洗车服务;停车
场服务;机动车修理和维护;销售代理;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
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
展经营活动)
“聚能新燃料”)持有其100%股权,为公司三级控股子公司。
五、 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本次交易以《资产评估报告》确定的标的资产截至评估基准日评估值为定
价参考依据,由交易双方公平协商确定,本次交易西王屯站所涉标的资产的不
含税成交价格为人民币 3,636.84 万元,本次交易整体交易对价为含税价格,最
终税额以转让方鹏飞集团开具的增值税税票上注明的税额为准。其他交易过程
中产生的税费由双方各自依法承担。
六、 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 协议各方
(二) 协议的主要内容
鉴于:
(1) 乙方于 2020 年 1 月 21 日成立,主要为房地产开发、电力供应、危
化品运营、煤炭制品销售、酒店及文商旅运营等业务的投资控股平台,拥有位
于山西省吕梁市孝义市梧西线和东子线交叉口西北角综合能源站一座。
(2) 甲方是一家依法设立的有限公司,具备收购乙方资产所需的资金和
条件。甲方有意收购乙方持有的上述综合能源站(简称“西王屯综合能源站”
亦称为“梧西-东子综合能源站”)资产(以下简称“标的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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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
平等互利、等价有偿原则,经协商一致,就上述标的资产收购事宜,约定如下,
以资信守:
(1) 本次收购
本次收购是指甲方收购乙方持有的标的资产。
(2) 标的资产
本次收购的标的资产指乙方持有的西王屯综合能源站(亦称为“梧西-东子
综合能源站”)资产(以下简称“标的资产”),具体标的资产明细详见附件
清单)。
标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土地使用权及租赁权、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特许
经营权及相关经营资质、其他资产,具体分类为:
① 土地使用权及租赁权(如有):标的资产占有的具备转让条件的土地使
用权,以及标的资产占用的租期内合法享有的土地租赁权。
② 固定资产:标的资产全部固定资产及附属设施,包括但不限于机器设备、
自有的以及租赁的建筑物和在建工程、办公家具、电子设备等。
③ 流动资产:为了生产经营持续性发展需要的流动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原
材料、库存商品及备品备件等。
④ 特许经营权及相关经营资质:乙方拥有的依据法律法规经营标的资产所
必备资质、资格和许可(如有),包括但不限于布点规划、立项、环评、建设
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安全手续、消防手续、
环保手续、特种设备登记证、充装许可证、燃气经营许可证等。
⑤ 其他资产:以现在正常运营的实际盘点资产为准。
本次标的资产的不含税收购价格为人民币 3,636.84 万元,标的资产的不含
税收购价格以北京中天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鹏飞聚能西王屯(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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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新能源有限公司拟收购山西鹏飞集团有限公司部分固定资产及土地使用权
项目资产评估报告》(编号:中天华资评报字[2026]第 10971 号)中对标的资
产的评估值为基础协商确定。本次收购价格为含税价,标的资产的税额以乙方
开具的增值税票上注明的税额为准。
(1) 本协议生效之后 5 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不含税收购价款的
(2) 乙方将标的资产的燃气经营许可证、气瓶充装许可证及其他经营资
质办理至甲方并且完成资产、资料等的交割后 5 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
不含税收购价款的 50%(进度款)。
(3) 乙方将土地使用权及租赁权(如有)变更至甲方后 5 个工作日内,
甲方向乙方支付不含税收购价款的 20%(尾款)。
(4) 甲方的收购款项支付至乙方指定银行账户。
(1) 本次交易所发生的税款,除本协议第 2 条收购价款中约定的税款由
甲方承担外,其他交易过程中产生的税费由甲乙双方各自依法承担。
(2) 乙方转让给甲方的资产,乙方必须开具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乙
方因完善资产发票和手续等发生的支出和费用由乙方承担。
(1) 本协议生效且标的资产燃气经营许可证、气瓶充装许可证及其他经
营资质办理至甲方名下后 3 日内,乙方完成与甲方的资产交割。
(2) 标的资产交割后,甲方在同等条件下有权优先与西王屯综合能源站
相关工作人员建立劳动关系,乙方应依法解除与该等人员的劳动关系,因此产
生的工资、奖金、社保费用、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等均由乙方承担,任何劳动
纠纷均由乙方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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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的债务由乙方自行承担;标的资产在交割日之前发出的仍未使用完毕
的储值卡(如有)及因其他原因所形成的债务,全部由乙方承担。
(1) 甲方保证其是依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现
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具备收购标的资产的主体资格;
(2) 甲方保证在乙方适当履行本协议的前提下,甲方将按照本协议的约
定及时支付收购价款;
(3) 乙方保证截至本协议签署日,标的资产不存在被政府拆迁、关停、
被吊销资质证照等风险,并且标的资产亦不存在影响正常经营使用或限制转让
的情形;
(4) 乙方保证对其拟转让的标的资产拥有完全的、排他的和唯一的所有
权和处分权,没有隐匿标的资产以及附属债务、纠纷情况;保证标的资产没有
设定任何担保,保证标的资产未被查封、冻结,并免遭第三人追索;
(5) 乙方保证已获得为签署本协议及履行一切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所需的
内部授权,本协议一经签署即对其具有约束力;
(6) 甲乙双方签署本协议或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并不违反各自订
立的任何其他协议,也不会与其订立的其他协议发生任何法律上的冲突;
(7) 乙方就本次交易向甲方提供的有关标的资产的信息或资料是真实、
准确的;
(8)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若因乙方的行为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
要求乙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 任何一方对因签署和履行本协议而获悉的所有有关对方的一切商业
信息、资料以及有关本次合作的信息等承担保密义务,在依照法定程序公开之
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披露给本协议以外的第三方,但任何一方根据
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或基于本次收购工作需要,
向其雇员、中介机构人员披露上述信息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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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本条所述的保密义务于本协议终止后仍继续有效。
(1) 如因标的资产不具有正常合法经营所需的全部有效的资质或手续问
题,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积极协助办理相关手续并承担赔偿责任。
(2) 如因标的资产权属变更前存在权利瑕疵或被查封、冻结,或出现第
三人追索等情形,则乙方应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3) 乙方保证对外不存在未向甲方披露的与标的资产相关的负债、担保
等情形,如因乙方在签订本协议书时,未如实告知甲方标的资产在转让前所涉
相关债务、担保等事项,致使标的资产在转让后遭受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
追偿。
(4) 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含陈述与保证条款),或未按照
本协议的约定全面、合理履行协议义务并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因此给
守约方造成的损失。
(5) 任何一方如违反本协议第 8 条约定的保密义务,应按照收购价款 5%
的标准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并就守约方所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6) 如甲方未按约定期限足额支付乙方收购价款,每逾期一日应承担应
付款总额 0.5‰的违约金。
甲乙双方如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均可向甲
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司印章
后成立,自甲方控股股东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依法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
生效;经各方协商一致,可以对本协议内容予以补充、修订、变更或终止。
(2) 本协议一式肆份,签约各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七、 涉及购买资产的其他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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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与关联人同业竞争
情形的承诺函》,承诺减少或消除对赫美集团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
本次交易涉及的标的资产西王屯综合能源站系《承诺函》中提及的拟促成转让
给公司的资产之一。
本次交易后,西王屯站由公司控股子公司西王屯聚能运营,西王屯聚能和
标的资产所涉的人员、资产、财务均独立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人。
(二) 收购资金来源
本次标的资产收购的资金来源为公司控股子公司自有及自筹资金。
(三) 交易完成后产生关联交易的说明
本次交易完成后,西王屯站在LNG采购、氢气采购与加注业务方面存在与鹏
飞集团及其控制的企业(或关联企业)发生关联交易的情形,西王屯站位于山
西省吕梁市孝义市,从关联方鹏飞集团及其下属企业采购LNG是基于资源合理配
置、兼顾效益与经营效率所做的市场化选择,该等关联交易具有其必要性。氢
气采购与加注业务方面发生关联交易系目前该区域内的氢气供应与氢能源汽车
运营企业主要为鹏飞集团及其下属企业(或关联企业),由于氢气应用市场目
前仍处于示范阶段,市场需求相对有限,且氢能基础设施建设尚不完善,因此,
西王屯站作为该区域内的关键氢气加注设施,其运营需要与当地的氢能源汽车
运营企业紧密合作,以确保设施的有效利用和市场的逐步拓展。与鹏飞集团及
其下属企业(或关联企业)的关联交易,有助于保障西王屯站运营的稳定性,
推动氢能的应用示范以及市场推广。
(四) 其他安排
本次交易不涉及债权债务转移事项,不涉及人员安置、土地租赁、债务重组
以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动等事项。
八、 交易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一) 交易目的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为契合公司战略规划与业务拓展布局,进一步增强发展动能、市场竞争力
及盈利水平,实现长期可持续发展,公司于 2024 年 1 月设立二级控股子公司聚
能新燃料,主营综合能源站建设运营,为终端客户提供 LNG、氢气加注服务。
围绕该业务方向,聚能新燃料于 2024 年先后收购了山西境内 6 座 LNG 加气站,
并持续在关键物流节点布局综合能源站,构建网络化运营体系。
本次收购的西王屯站位于山西省吕梁市孝义市梧西线和东子线交叉口西北
角,区位优势突出,是区域重要物流枢纽节点,可有效完善聚能新燃料综合能
源站网络布局,符合公司整体业务发展战略。收购完成后,公司将强化站点运
营管理,优化资源统筹配置,进一步提升西王屯站营收规模与盈利能力。
本次交易有利于积极解决同业竞争问题,履行公司实际控制人的承诺,推
动公司战略转型升级,进一步夯实公司能源运营业务,增强公司综合竞争力,
推动公司高质量发展。
(二) 本次交易对公司产生的影响
本次资产收购符合公司战略发展方向,进一步推动了公司在综合能源站以
及绿色能源产业的布局规划,加快公司的转型升级与发展,为公司在能源运营
和应用方面逐渐积累经验。本次资产收购完成后,将扩大公司经营规模、提升
未来的增长潜力、市场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本次交易预计将会对公司营
业收入产生积极影响,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及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不会损害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九、 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情况
的企业累计已发生的各类日常关联交易总金额为人民币 11,637.29 万元(未经
审计),其中,关联采购金额为 10,732.86 万元,关联销售金额为 904.43 万元。
十、 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意见
该事项已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并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同意。独立
董事专门会议审核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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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交易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业务发展需要,有利于增强公司综合竞争力。
公司对本次交易进行了充分论证,交易定价原则公允合理,充分保证了公司的
利益,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输送利益或者侵占公司利益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
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同意上述交易,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
议进行审议。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时,关联董事应按规定予
以回避表决。
十一、 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六年五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