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226 证券简称:祥明智能 公告编号:2026-027
常州祥明智能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 年 5 月 29 日(星期五)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 5 月 29
日(星期五)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 5 月 29 日(星期五)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的任意时间。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三楼会议室。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度,本次股东会对中小投资者进行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以外的其他股东。
(二)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96 人,代表股份 51,247,140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47.102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50,870,43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46.7559%。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94 人,代表股份 376,70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3462%。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94 人,代表股份 376,704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346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94 人,代表股份 376,70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3462%。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及保荐代表人列席了本次会议,部分董
事通过视频方式参会,上海数科律师事务所的见证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进行了见
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方式表决通过了相关议案并形成如下
决议: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1,170,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06%;
反对 71,2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91%;弃权 5,28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300,164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中 小 股 东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016%。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1,170,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03%;
反对 71,4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94%;弃权 5,28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299,964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中 小 股 东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016%。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296,664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中 小 股 东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01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296,664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中 小 股 东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016%。
表决结果:本议案关联股东常州祥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常州祥华管理咨
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本议案获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1,170,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03%;
反对 71,4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94%;弃权 5,28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299,964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中 小 股 东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016%。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通过。
股票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1,168,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469%;
反对 73,1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28%;弃权 5,28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298,264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中 小 股 东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016%。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
通过。
议案 6.01 审议通过《选举张敏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 50,887,46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2982%。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 17,03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5216%。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通过。张敏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议案 7.01 审议通过《选举邵乃宇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 50,887,47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2982%。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 17,03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5221%。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通过。邵乃宇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议案 7.02 审议通过《选举潘一欢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 50,887,46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2982%。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 17,03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5216%。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通过。潘一欢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议案 7.03 审议通过《选举黄森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 50,887,2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2978%。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 16,83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4688%。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通过。黄森女士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数科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姓名:漆海峰、薛金豆
(三)结论性意见: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未讨论没有列入会议议程的事项,本次
股东会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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