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兴化: 上海市锦天城(西安)律师事务所关于陕西兴化化学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5-29 20:1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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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西安)律师事务所
      关于陕西兴化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陕西兴化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上海市锦天城(西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接受陕西兴化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陈欣
荣律师、杨碗滢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5 年年度
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出具了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承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和本法律意
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
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
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
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
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见证之目的,不
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必备公告文件随同其他文件一并公告,并依法承担相
关法律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
括但不限于:
流动资金的议案;
酬方案的议案;
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陕西兴化化学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
记录及凭证资料;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
神,对公司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的有关事项及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
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根据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了《陕西兴化化学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
   上述公告就本次股东会召开时间、会议方式、现场会议召开的地
点、参加会议的方式、主要议程、出席会议的人员、出席现场会议的
登记办法、参与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事项作出了通知。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及会议通
知的时间、方式及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
并完成了公告所列明的议程。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
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29 日上午 9:15~9:25、
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以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及通过网络投
票的股东共计 225 人,所持股份共计 754,512,310 股,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 59.1186%。其中:
共计 741,228,44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8.0777%。本所律师根据
对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资料和授权委托证
明的审查,证实上述股东均为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合法授权的委托代理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验证,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持有有效证明
文件。
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平台直接投票的股东共 223 名,所持股份
共计 13,283,86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0408%。参加网络投票的
股东的资格均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确认。
上股份以外的其他股东)共 223 人,所持股份共计 13,283,866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7606%,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0408%。
  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和本
所律师出席了现场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现场会议。
  本所律师确认上述参加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所律师确认上述股东会的召集
人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事项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事项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
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
了审议,并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审议的议案进行
了表决。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全部结束后,本次股东会按有关法律
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并当场分别公布
了现场投票表决结果、网络投票表决结果以及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
决合并统计后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对提案的表决具体情况如下:
   同意 751,676,2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6241%;反对 1,996,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646%;弃权 839,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1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0,447,766 股,占出席本次
股 东 会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78.6500% ; 反 对
的 15.0280%;弃权 839,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3220%。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同意 751,686,2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6254%;反对 1,996,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646%;弃权 829,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0,457,766 股,占出席本次
股 东 会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78.7253% ; 反 对
的 15.0280%;弃权 829,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2467%。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同意 751,688,0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6257%;反对 1,996,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646%;弃权 828,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9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0,459,566 股,占出席本次
股 东 会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78.7389% ; 反 对
的 15.0273%;弃权 828,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2339%。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同意 751,677,9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6243%;反对 1,989,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637%;弃权 844,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1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0,449,466 股,占出席本次
股 东 会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78.6628% ; 反 对
的 14.9791%;弃权 844,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3581%。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同意 751,679,7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6246%;反对 1,984,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630%;弃权 848,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2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0,451,266 股,占出席本次
股 东 会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78.6764% ; 反 对
的 14.9399%;弃权 848,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3837%。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薪酬方案的议案》
   同意 751,645,3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6200%;反对 1,993,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642%;弃权 873,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5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0,416,866 股,占出席本次
股 东 会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78.4174% ; 反 对
的 15.0069%;弃权 873,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5756%。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同意 751,687,0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6255%;反对 1,986,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632%;弃权 839,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1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0,458,566 股,占出席本次
股 东 会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78.7313% ; 反 对
的 14.9520%;弃权 839,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3167%。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本次股东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
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
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
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公司和本所各留存一份。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西安)律师事务所关于陕西
兴化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上海市锦天城(西安)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见证律师: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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