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 7-8/F, Building 4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龙奥北路 8 号 Yulan Plaza
玉兰广场 4 号楼 7-8 层 No.8, LongAo north Road
Lixia District
邮编:25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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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
关于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致: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北京大成
(济南)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
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议
案所涉及的数字及内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报监管部门备案、供股
东查阅及用于指定的信息披露用途。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
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
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
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
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
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第六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
和验证,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大成”)是一家独立的律师事务所,不是 Dentons 的成员或者关联律所。大成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的合伙
制律师事务所,以及 Dentons 在中国的优先合作律所,在中国各地设有 40 多家办公室。Dentons Group(瑞士联盟)(“Dentons”)是一家单独的
国 际 律 师 事 务 所 , 其 成 员 律 所 和 关 联 律 所 分 布 在 全 世 界 160 多 个 地 方 , 包 括 中 国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 需 要 了 解 更 多 信 息 , 请 访 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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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2026 年 4 月 22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
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25 年度股东会的议案》。
召 开 本 次 股 东 会 的 通 知 , 公 司 于 2026 年 4 月 23 日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www.sse.com.cn)和《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进行
了公告。
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
度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受公司董事会委托,持有 5.62%股份的股东济南城
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 2026 年 5 月 15 日提出上述临时提案,提请 2025 年度股东
会审议。公司董事会根据法律法规和《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将上
述临时提案列入本次股东会议程。
公司于 2026 年 5 月 16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中国证券
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发布了《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
总行大厦四楼一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主持本次股东会。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
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和《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齐鲁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
(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议事规则》及本次股东会的通知,本次
股东会出席对象为:
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
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会议出席情况
根据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会法人股东的持股凭证、法
定代表人证明或授权委托书以及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自然人股东的持股凭证、个人身份证
明、授权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及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果,出席
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61名,持有表决权的股份3,367,374,880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7319%;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三)会议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会议召集人资格、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网络投票
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认证);出席会议
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
定,有权对本次股东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会的会议议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根据《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
东会通知》”)《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5年度股东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以
下简称“《临时提案公告》”),提请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为:
其中,议案2、3、4、5、7、8、9为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议案5为涉及关
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于《股东会通知》《临时提案公告》中列明并披露,本次
股东会实际审议事项与上述公告中的内容相符。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就上述议案进行了投票表
决。会议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对现场表决进行计票、
监票,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进行网络表决计票;网
络投票结束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提供了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表决总
数和表决结果。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提交会议表决的议案共9项,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
东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反对 弃权
议案名称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股数(股) 比例(%)
(股) (%) (股) (%)
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名称 同意 反对 弃权
比例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股数(股)
(%) (股) (%) (股) (%)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
分配方案
比例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股数(股)
(%) (股) (%) (股) (%)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名称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数(股) 比例 股数(股) 比例 股数 比例
(%) (%) (股) (%)
关于聘请2026 3,366,977,486 99.9881 272,300 0.0080 125,094 0.0039
年度会计师事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
务所的议案 股数(股) 比例 股数(股) 比例 股数 比例
(%) (%) (股) (%)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名称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数(股) 比例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 (股) (%) (股) (%)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
交易情况报告
股数(股) 比例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 (股) (%) (股) (%)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名称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数 比例 比例
股数(股) 比例(%) 股数(股)
(股) (%) (%)
关于2026年度
日常关联交易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
预计额度的议
股数 比例 比例
案 股数(股) 比例(%) 股数(股)
(股) (%) (%)
由于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根据《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涉及本议案的关联股东
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名称 同意 反对 弃权
关于修订《齐鲁银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行股份有限公司 (股) (%) (股) (%) (股) (%)
关联交易管理办
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名称 同意 反对 弃权
比例 比例 股数 比例
股数(股) 股数(股)
(%) (%) (股) (%)
关 于 为 子 公 司 再 3,366,909,910 99.9861 389,500 0.0115 75,470 0.0024
贷 款 提 供 担 保 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
议案 比例 比例 股数 比例
股数(股) 股数(股)
(%) (%) (股) (%)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名称 同意 反对 弃权
比例 比例 股数 比例
股数(股) 股数(股)
(%) (%) (股) (%)
《齐鲁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董事及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
高级管理人员薪
比例 比例 股数 比例
酬管理办法》 股数(股) 股数(股)
(%) (%) (股) (%)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名称 同意 反对 弃权
比例 比例 股数 比例
股数(股) 股数(股)
(%) (%) (股) (%)
《齐鲁银行股份
有 限 公 司 2026 年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
度董事及高级管
比例 比例 股数 比例
理人员薪酬方案》 股数(股) 股数(股)
(%) (%) (股) (%)
表决结果:通过。
本次股东会还听取了关于2025年度大股东相关情况的评估报告、独立董事2025年度
述职报告。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事项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一致,
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
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
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接签字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