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资料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独立
董事专门会议于 2026 年 5 月 29 日召开,会议应出席独立董事 3 人,实际出席会
议独立董事 3 人。全体独立董事共同推举郭淑娟女士召集并主持本次会议,会议
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公
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独立董事基于客观、独立的立场,对公司相关议案及事项
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发表审核意见如下:
一、 会议以 3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子公
司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
该事项已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并已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同意。独立
董事专门会议审核意见如下:
本次交易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业务发展需要,有利于增强公司综合竞争力。
公司对本次交易进行了充分论证,交易定价原则公允合理,充分保证了公司的利
益,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输送利益或者侵占公司利益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和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同意上述交易,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
进行审议。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时,关联董事应按规定予以回
避表决。
二、 会议以 3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 202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的议案》
。
该事项已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并已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同意。独立
董事专门会议审核意见如下:
公司本次增加 202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事项应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审批程
序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均为正常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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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为满足日常生产经营需求,有利于促进业务发展。交易价格依据市场价格
协商确定,定价公允合理,交易真实有效,不会对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符合《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
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将《关于增加 202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七
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郭淑娟、赵亦希、李国敏
二〇二六年五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