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炬电子: 火炬电子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5-29 20:0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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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678         证券简称:火炬电子          公告编号:2026-034
           福建火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0.08元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6/6/4     -       2026/6/5    2026/6/5
?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福建火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但存放于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
   (1)公司 2025 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
股为基数计算,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0.80 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
红利约 37,953,500.24 元。本次分配不送红股,不进行转增股本。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的计算依据
   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将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
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①根据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决议通过的分配方案,公司按照扣除回购专用证券
账户的股份,即 474,418,753 股为基数进行分配。由于本次分红为差异化分红,上
述公式中现金红利指以权益分派实施前公司总股本为基数摊薄计算的每股现金红
利,计算公式如下:
   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
(474,418,753×0.08)÷475,566,631≈0.08 元/股
   ②根据公司 2025 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不送
股和转增股本,因此,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 0。
   因此,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08)÷(1+0)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6/6/4       -            2026/6/5    2026/6/5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
   (2)除不参与利润分配的股份及公司自行发放红利的股东外,无限售条件流
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
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
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
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
进行派发。
  公司股东蔡明通、蔡劲军的现金红利由公司按有关规定自行发放。
  (1)对于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
[2015]101 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
通知》
  (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个人及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
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
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8 元;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公司暂不扣缴
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8 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
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账户
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
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
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个人所得税。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
  公司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
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 2009[47]号)的规定,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
所得税,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 0.072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
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
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通过沪港通持有公司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其
现金红利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
公司)账户派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关于沪港股票
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81 号)的规定,
由公司按 10%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072 元。对于香港投
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
得税率低于 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本公司主管税
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应按已征税款和根据
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
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为人
民币 0.08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公司股东可在工作日通过以下方式咨询本次权益分配实施的相关事项。
联系部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595-22353689、0595-22353679
特此公告。
                               福建火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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