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盛发展: 荣盛发展2025年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5-29 20: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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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京天股字(2026)第 275 号
致: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 年年度股东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5 月 29 日在河北省廊坊市开发区祥云道 81 号荣盛发展大厦十楼第一会议室召开。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指派本所律师参加本
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
则》”)以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
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
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
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同时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
本次股东会的召开,并参与了本次股东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
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
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
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
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公
告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对出
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
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于 2026 年 4 月 27 日召开第二十三次会议做出决议召集本次
股东会,并于 2026 年 4 月 29 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召开股东会通知》。
该《召开股东会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
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
于 2026 年 5 月 29 日下午 15:00 在河北省廊坊市开发区祥云道 81 号荣盛发展大厦
十楼第一会议室召开,董事长耿建明先生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会
网络投票通过深交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 2026 年 5 月 29 日上午 9:15 至 9:25,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
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29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 808 人,共
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596,132,95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6.7082%,其中:
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
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 5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500,163,19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4.5011%。
票的股东共计 803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95,969,75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 2.2071%。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股东
代理人)以外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803 人,代
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52,043,03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1969%。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及本所律师出席了会议,
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经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
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
监票。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投票统
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公司 202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1,590,599,75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6533%;反对4,857,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46,509,83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3680%;反对4,857,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327%;弃权676,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1.2993%。
  表决结果:通过
  (二)《公司 2025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表决情况:同意1,590,588,45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6526%;反对4,376,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46,498,53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3463%;反对4,376,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084%;弃权1,168,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2.2453%。
  表决结果:通过
  (三)《公司经审计的 2025 年度财务报告及审计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1,589,976,75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6143%;反对5,465,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45,886,83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1709%;反对5,465,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5023%;弃权690,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1.3268%。
  表决结果:通过
  (四)《公司 202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表决情况:同意1,589,821,65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6046%;反对5,177,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45,731,73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8729%;反对5,177,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91%;弃权1,133,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2.1780%。
  表决结果:通过
  (五)《关于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590,062,75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6197%;反对5,389,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45,972,83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3362%;反对5,389,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3549%;弃权681,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1.3089%。
  表决结果:通过
  (六)《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表决情况:同意1,589,707,85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5975%;反对5,703,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45,617,93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6543%;反对5,70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9582%;弃权722,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1.3875%。
  表决结果:通过
  (七)《公司 2026 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
  表决情况:同意1,587,669,25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4697%;反对7,898,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43,579,33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7371%;反对7,898,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1761%;弃权565,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1.0868%。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
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盖章)
负责人:   朱小辉
                         经办律师(签字):   于进进
                                     黄婧雅
本所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国际企业大厦 A 座 509 单元,邮编:100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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