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家嘴: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5-29 20:0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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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陆家嘴金融贸易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上海陆家嘴金融贸易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科学、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规范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薪酬管理,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及《上海陆家嘴金融贸易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及《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
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
遵循以下原则:
  (一)体现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的原则,参照市场水平,兼顾内部
公平;
  (二)体现责权利对等的原则,薪酬与岗位价值、责任相符;
  (三)体现公司长远利益的原则,与公司可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体现激励与约束并重的原则,薪酬发放与考核、奖惩挂钩。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与高级管理
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负责制定考核标准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情况
进行年度绩效考核或评价;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条 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
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薪酬时,该董事
应当回避。
  第六条 如果公司业绩发生亏损,应当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审议各环
节,特别说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变化是否符合业绩联动要求。
  第七条 公司相关职能部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八条 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在实施内部控制审计时,应当重点关注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考评控制的有效性以及薪酬发放是否符合内部控制要求。
              第三章   薪酬构成与标准
  第九条 公司独立董事领取独立董事津贴,津贴标准由股东会审议确定,不领
取其他薪酬。非独立董事以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职务领取相应薪酬,不因担任董
事职务而额外领取薪酬。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结构主要包括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
长期激励等。其中,绩效薪酬占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之和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百
分之五十。
  第十一条 为激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经营发展、资本运作、管理创
新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可以实施专项激励措施。
            第四章   绩效考核及实施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组
织。公司独立董事和未在公司担任具体职务的非独立董事不参与公司内部与薪酬
挂钩的绩效评价。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内容主要依据公司年度经营
目标设定。公司可以结合其所在条线业绩表现及专项任务完成情况对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实施个人评价,并作为其绩效薪酬发放的重要依据。公司可以委托第三
方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五章   薪酬发放、调整与止付追索
  第十四条 薪酬发放:
  (一)独立董事津贴按股东会决议确定的标准,按月发放。
  (二)在公司担任具体职务的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薪酬发放
按公司制度规定执行;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的确定和支付以年度绩效评价为
重要依据,其中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
  (三)本制度所指薪酬均为税前收入,公司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十五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辞职等原因离任的,公司按
其实际任职天数及绩效完成情况结算并发放薪酬。
  第十六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应与其岗位价值、责任风险、公司整
体业绩及个人绩效贡献相匹配,并根据市场状况与公司发展情况进行动态评估与
调整。
  第十七条 公司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国有企业管理规定,结合行业特征、
业务模式等因素,探索建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递延支付机制。
  第十八条 薪酬的止付与追索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
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
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
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二)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相
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
额发放部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则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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