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星科技: 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5-29 20: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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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002132          证券简称:恒星科技             公告编号:2026023
                  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成。
   二、会议的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出席会议股东总体情况
行,现场会议在公司七楼会议室召开。现场会议时间:2026 年 5 月 29 日 14 时 30 分开
始,网络投票时间:2026 年 5 月 29 日上午 9:15 至 15:00,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29 日 9:15-9:25、9:30-11:30、
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邓鸿成律师、黄辽希律师出席
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23.7259%,其中出席现场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3 名,代
表有表决权股份 317,984,923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22.688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二)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及代理人共 397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89,457,085 股,
占公司总股份的 6.3827%。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中小股东及代理人为 5 名,代表有表
决权股份 74,913,194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5.3450%;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会的
中小股东共 392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4,543,891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1.0377%。
  三、会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表决,表决
情况如下:
  (一)审议通过《<公司 2025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同意 330,796,15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789%;反对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3%。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1、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股东;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0631%;反对 1,698,413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986%;弃权 34,25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1,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83%。
  (二)审议通过《公司 202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 330,834,47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905%;反对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5%。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1、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股东;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1060%;反对 1,656,188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514%;弃权 38,15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5,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26%。
  (三)审议通过《公司 202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 330,794,45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784%;反对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7%。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1、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股东;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0612%;反对 1,702,213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028%;弃权 32,15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3,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59%。
  (四)审议通过《公司 2026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同意 325,546,68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9003%;反对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8,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86%。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1、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股东;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1950%;反对 6,920,283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7359%;弃权 61,85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18,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91%。
  (五)审议通过公司 202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同意 330,979,97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342%;反对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9,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17%。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1、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股东;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2686%;反对 1,476,688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507%;弃权 72,15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19,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07%。
  (六)审议通过《公司 2025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同意 330,758,65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677%;反对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9,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98%。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1、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股东;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0212%;反对 1,538,013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193%;弃权 232,15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19,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595%。
  (七)审议通过《关于制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 330,739,07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618%;反对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9,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76%。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1、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股东;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9993%;反对 1,698,088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982%;弃权 91,65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19,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25%。
  (八)审议通过《关于 2026 年度董事薪酬(津贴)方案的议案》
  同意 88,501,6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9458%;反对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9,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50%。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1、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股东;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9251%;反对 1,770,288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789%;弃权 85,85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19,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60%。
  关联股东谢保军、谢晓博、谢保万、张云红、李明、谢进宝均实施了回避表决。
  (九)审议通过《关于 2026 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同意 87,617,54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9437%;反对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9,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12%。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1、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股东;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9437%;反对 1,748,988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551%;弃权 90,55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19,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12%。
  关联股东谢保军、谢晓博、谢保万、张云红、李明、谢进宝、谢保建、徐会景均
实施了回避表决。
  (十)审议通过《关于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延期的议案》
  同意 87,869,14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2249%;反对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9,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95%。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1、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股东;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2249%;反对 1,534,688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156%;弃权 53,25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19,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95%。
  关联股东谢保军、谢晓博、谢保万、张云红、李明、谢进宝、谢保建、徐会景均
实施了回避表决。
  四、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会议由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邓鸿成、黄辽希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
书》。
  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和会议
审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五、会议备查文件
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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