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汇丽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汇丽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引言)
上海汇丽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 年年度股东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会”)于 2026 年 5 月 29 日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横桥路 406 号
三楼会议室召开。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经公司聘请委派韩春燕律师、陈婷律师
(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本次会议,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
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议案,以及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
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 号——规范运作(2026 年 4 月修订)》(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 1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汇丽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
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
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
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
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议
案,以及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如下:
(正文)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议案》,并于 2026 年 4 月 29 日在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上海证券报》上以公告形式刊登了《上海汇丽
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定于 2026
年 5 月 29 日召开本次股东会。
开的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表
决方式等事项。本次股东会已于会议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了
各股东。
东会规则》《自律监管指引 1 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路 406 号三楼会议室召开,并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
式进行表决。
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29 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29 日的 9:15-15:00。
《股东会规则》《自律监管指引 1 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本次股东会通知的规定。
三、 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人,代表股份 93,511,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1.5212%。其中,
法人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7 人,代表股份 93,500,000 股,占公司股
本总额的 51.5152%;流通 B 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 人,代表股
份 11,000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0.0061%。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公司股
票的股东。
本次股东会。
东会规则》《自律监管指引 1 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 本次股东会的议案
(1)
(2)《公司 202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3)《公司 2025 年度
财务决算报告》;(4)《公司 2026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5)《公
司 202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6)《公司关于续聘 2026 年度审计
机构并确定其 2025 年度工作报酬的议案》;(7)《公司关于授权
公司经营层使用阶段性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业务的议案》;
(8)《公司关于调整东驰公司承租厂房在剩余租期内租金标准的议
案》(9)《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议通过并公告。
案提出。
方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表决结果,并公布了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 人 共计 15 人 , 代 表 股 份 93,548,900 股 , 占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的
股份 93,500,000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51.5152%,流通 B 股股东
共 8 人,代表股份 48,900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0.0269%。其中,
参加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8 人,代表股份 93,511,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1.5212%。
经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
通过。上述第(5)、(6)、(7)项议案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进行
了单独计票。
《自律监管指引 1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结论)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
资格、股东会的提案,以及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股
东会规则》《自律监管指引 1 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于 2026 年 5 月 29 日签署,正本四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