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巨石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关于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中国巨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5 月 29
日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
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首次
授予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调整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价格的核查
意见
鉴于公司 2025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完毕,根据公司《2025 年
》的规定及公司 2026 年第一次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临时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进
行调整,调整后,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价格由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公司本次对 2025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价格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以及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且本次调整在公司 2026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
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及对首次授予日激励
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人员具备《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和任职资格,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
激励对象范围。
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人员、核心骨干人员,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亦不包括单独或合计
持股 5%以上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和子女。
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
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
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情形,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条件已成就。
综上所述,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首
次授予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所
规定的条件,符合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首次授予
日符合《管理办法》及本激励计划中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意
以 2026 年 5 月 29 日为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 610 名首次授予
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3,055.15 万股,授予价格 10.00 元/股。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国巨石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关于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签字页)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签字:
武亚军 邹惠平 刘江宁
刘 燕
庄琴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