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江生化: 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5-29 19:1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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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前述会议通知载明
了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包括现场会议日期、时间和网络投票
日期、时间)、投票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
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其
中,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5 月 29 日上午 10:00 在浙江省海宁市海洲街
道钱江西路 178 号钱江大厦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通过上
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29 日的交易时间
段,即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
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29 日的 9:15—15: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召
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
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33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中: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东
登记的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5 名,均为截至
在册的公司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公司股份 655,489,73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75.6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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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根据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
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128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614,38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1863%。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
其身份。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130 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 1,617,48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66%。
  (注:中小投资者股东,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1)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围,
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会现
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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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经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
果合并统计,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 656,130,47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518%;反对 950,54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656,102,37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475%;反对 951,14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656,101,47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474%;反对 952,04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审议通过。
  上述议案中不涉及特别决议的议案;上述议案中涉及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
大事项议案 2,公司已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并披露;上述议案中不涉及关联股
东回避表决或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
  除上述议案外,本次股东会还听取了公司 2026 年度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
案。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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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
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经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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