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云南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
加强公司内部管理和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经营行为,提高公司管理水平,
防范和控制公司风险,增强信息披露的可靠性,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审计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坚持党对内部审计工作的全面领导,在公司董事会的直接领导及审计委员
会指导下,审计部门根据国家的方针政策、财经法规、公司章程、公司管理制度及有关
文件规定,对公司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系统地审查、核实、评价和
监督。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内部审计,是指对公司及所属公司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
控制度、风险管理,以及公司管理的领导人员、所属公司关键岗位人员履职经济责任情
况及岗位职责情况等,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公司完善治理、实
现目标的行为。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公司。
第二章 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
估内外部审计等管理工作。
第六条 公司设立独立内部审计职能部门,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在公司党委、董事会
及其审计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审计工作。内部审计职能部门设一名负责人,由董事会审
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公司应披露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的学历、职称、工作经历、
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情况,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七条 根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职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
计工作。审计人员应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 相应业务能力和良好职业道德,并通过定
期或不定期的内部审计职业培训和后续教育来保持和提高内审工作水平和专业胜任能
力。
第八条 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依照法律、政策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
他部门、单位和个人的干预。任何部门及个人不得打击报复,违者将严肃处理,触犯刑
律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条 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内
部审计职业规范和本制度,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审计部门和审计
人员不得参与具体经济业务和风险投融资等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
第十条 审计人员实施审计业务时,应当实事求是,不得由于偏见、利益冲突而影
响职业判断;审计人员应当保持职业谨慎,合理运用职业判断;审计人员应当忠于职守、
坚持原则、勤奋工作,做到独立、客观、公正、廉洁奉公、遵纪守法。不应有下列行为:
(一)歪曲事实;
(二)隐瞒审计发现的问题;
(三)进行缺少证据支持的判断;
(四)做误导性的陈述;
(五)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六)屈从于外部压力,违反原则。
第十一条 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被审计单位认
为需要回避的,有权申请审计人员回避:
(一)与被审计单位负责人或者有关主管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
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
(二)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业务有经济利益关系的;
(三)与被审计单位、审计业务、被审计单位负责人或者有关主管人员有其他利害
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审计业务的。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及内部审计人员不得从事下列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
计职责的工作:
(一)会计、出纳等财务管理;
(二)资产、资源等分配、处置、管理;
(三)投资、基本建设管理;
(四)采购、招标、投标、合同管理;
(五)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行为。
第十三条 审计人员应当履行保密义务,对于实施内部审计业务中所获取的信息保
密,也不得利用其在实施内部审计业务时获取的信息牟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四条 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出具审计报告,保证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公正性是审
计部门的审计责任;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保证会计资料及
其他资料的真实、合法、完整是被审计单位的责任。审计部门的审计责任不能替代、减
轻或免除被审计单位的责任。
第十五条 除涉密事项及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得购买中介机构服务情形外,内部审
计工作可根据实际情况,聘请社会中介机构等外部审计资源,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并定期对外聘中介机构质量进行考核评价。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由审计部门组织开展,不
得整体委托中介机构独立实施。
第三章 审计职责
第十六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
要职责与职权:
(一)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二)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请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三)监督和评估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负责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公司章程规定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
项。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内部审计制度及相关管理办法,
并经董事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
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三)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
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
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
等;
(四)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
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五)定期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交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工作计划的
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等;内部审计部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
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
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
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六)编制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
后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七)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重要的(包括控股子公司)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重要
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以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审计工作
计划的必备内容;
(八)对公司及所属公司资金、财产、权益的安全、完整进行审计监督,对公司及
所属公司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政策措施情况和生态环境保护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九)负责对公司党委管理的主要领导人员及关键岗位人员离任、调任和任期经济
责任履行情况及岗位职责情况等进行审计评价,并将审计报告及评价结果及时呈报公司
党委会或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十)对公司重大投资项目进行审计,并将审计报告及时呈报公司党委会或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
(十一)对公司重大建设项目(包括:新建项目、技术改造项目、重大维修工程项
目)的建设程序、建设管理及经济效益进行审计,并将报告及时呈报公司党委会或董事
会审计委员会;
(十二)对兴办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及合作项目所投入资金、财产的使用及其效益
情况进行审计,并将审计报告及时呈报公司党委会或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十三)对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重大事项、重大问题必须及时向公司党委会或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如实报告,并及时将问题线索移送公司纪委处理;
(十四)积极与外部审计机构沟通,配合其对本公司及下属公司进行年度审计及其
他审计事项;
(十五)负责办理公司党委会、董事会或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宜。
第四章 审计职权
第十八条 审计部门有权要求各部门、各单位按时报送预算或者财务收支计划、预
算执行情况、财务决算、会计报表以及审计部门认为与财务收支及经济活动、投资活动、
融资活动有关的一切文件资料,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拖延、谎报。
第十九条 审计部门进行审计时,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报表、账簿、凭证、
资金、有关计算机系统和其他电子资料及其他资产,查阅有关的文件、资料,被审计单
位不得拒绝。
第二十条 审计部门进行审计时,有权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
行调查,索取有关证明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审计部门工作,如实向审
计部门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不得拒绝。
第二十一条 审计部门有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财经法规和公司
各项规章制度及酿成严重损失等的行为,提请公司党委会或董事会作出制止决定。
第二十二条 对阻挠拖延、破坏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被审计单位,经
审计部门提出建议并获公司党委会或董事会批准,可以由相关部门对其采取封存有关账
册、资产和冻结资金等临时措施,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有权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以及纠正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的意
见。对违反财经法规和公司党委会或董事会有关决议的单位和个人、严重失职造成重大
损失的有关责任人以及触犯刑法的相关责任人,有权提交公司党委会或董事会进行相关
处理。
第二十四条 审计部门出具的审计报告、提出的审计意见或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
必须按要求认真执行。审计部门有权督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执行情况或审计发现问题
的整改情况,并就执行不力的整改工作向公司党委会或董事会汇报,必要时可对被审计
单位进行后续审计。
第五章 审计工作程序
第二十五条 制定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经公司党委前置研究后,提请董事会或
董事会授权审计委员会审议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 确定审计对象和制订项目审计方案。审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年度审计
工作计划,结合具体情况,确定审计对象,并指定项目现场负责人。项目现场负责人在
对被审计单位的生产经营、内部管理、财务收支等情况初步了解的基础上,编制项目审
计方案,确定具体的审计时间、范围和审计方式等,经审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七条 发出审计通知书。审计部门应根据经批准的项目审计方案,成立审计
项目组,并在项目审计开始前 3 日,将审计的时间、范围、内容、方式、要求及审计人
员名单等事项通知被审计单位;采取突击审计、临时审计时,经审计工作分管领导审核
后,报请董事长批准,可由审计人员在现场直接向被审计单位出示审计通知书。
第二十八条 实施审计。审计人员应当深入了解被审计单位的情况,审查和评价业
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关注信息系统对业务活动、内部控制
和风险管理的影响,以确定重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可以运用审
核、观察、监盘、访谈、调查、函证、计算和分析程序等方法,获取相关、可靠和充分
的审计证据,以支持审计结论、意见和建议。审计人员应当根据获取的审计证据制作审
计取证单,提交被审计单位确认并回复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收到审计取证单之日起
议。审计组根据审计取证单的反馈意见,安排与被审计单位进行初步沟通。
第二十九条 出具审计报告、提出审计意见或审计决定。审计项目组在对审计事项
进行审计后,应进行综合分析,撰写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经审计部门负责人同意后,
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 10 日内提出
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当被审计单位对审计结论有不同意见
时,应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据,经审计项目组查明后视情况修改或补充审计报告征求意
见稿。审计部门在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并报公司党委会签批后,向被审计单位出具并
下达审计报告、审计意见或审计决定。
第三十条 审计问题整改。审计部是审计整改的管理部门,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负
责制定责任清单,对整改方案、整改进度、整改结果等进行评估、验收、考核等整改管
理工作;公司相关部门及被审计单位是落实审计整改工作第一责任主体,负责全面推动
整改工作的落实。被审计单位收到审计报告或责任清单的次月 25 日前将整改方案报送
审计部进行评估、验收。在整改过程中,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加强对整改工作的指
导、督促,并关注重点问题的整改情况,确保各项问题在规定时限(审计整改时限分为
立行立改、分阶段整改、持续整改三类,分别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 60 个工作日内、1
年内、5 年内整改完成)内完成审计问题整改工作。
第三十一条 检查审计结论的执行情况、整改情况。责任单位应对审计发现问题整
改建立台账、加强管理和跟踪,整改方案通过后的次月开始,每月报送整改台账,每季
度报送整改进度报告。对完成整改问题及时报送销号申请及证明材料,审计部评估验收
通过后通知销号。审计部门应当对审计报告、审计意见或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整改情
况进行跟踪、抽查,并定期向公司党委会及董事会或其授权机构汇报。
被审计单位未按规定期限和要求执行的,审计部门应当向被审计单位下发整改督办
通知,责令其执行;仍不执行的,视为整改不力,向公司党委会汇报。
第三十二条 审计档案整理归档。审计工作完成后,审计人员应当及时对审计工作
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底稿,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保存时间
应遵守有关档案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
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控
制自我评价报告。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每年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
性出具一次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 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无保留结论审计报告的,
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审计结论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审计结论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以及所依据的材料;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上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内部控制
审计报告和财务报表审计报告。
第七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三十七条 建立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
责任人。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被审计单位应当及时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书
面报告内部审计部门。
第三十八条 对存在整改不力、虚假整改、推诿整改等问题,审计部进一步核实相
关原因后督促审计问题整改。如在整改过程中涉及的单位或人员因工作作风不实等原因
导致无法整改的,移交纪检部门进行问责处理。
第三十九条 被审计单位对内部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应当及
时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
第四十条 审计部门加强与内部纪检、组织人事等其他内部监督力量的协作配合,
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
第四十一条 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应当作为考核、任免、奖惩干部和相关决策
的重要依据。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应及时移送纪检部门处理。
第八章 奖惩
第四十二条 公司建立内部审计部门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对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进
行监督、考核,以评价其工作绩效。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认真履职、成绩显著的内
部审计部门及审计人员,报公司党委及董事会批准后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十三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单位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员,审计部门报
请董事会批准,视其情节严重情况给予相应处理:
(一)拒绝提供有关文件、账册、凭证、会计报表、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以各种手段阻挠、破坏审计人员行使职权,干扰影响审计工作正常进行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或提供伪证的;
(四)拒不执行审计结论和审计决定的;
(五)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六)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和举报人的;
(七)其他不当行为。
第四十四条 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董事会批准后,视其情节严重,给予
相应处理: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及内部审计制度实施审计导致应当发
现的问题未被发现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五)其他不当行为。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
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总经理办公
会审议通过后报董事会批准。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通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