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能投: 云南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委托理财管理制度(2026年5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5-29 19:1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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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云南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管
理,有效控制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等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云南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公司在控制投资风险
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委托商业银行、信托公司、
资产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进行低风险投资理财的行为,
包括银行理财产品、信托公司信托计划、资产管理公司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基金
公司及保险公司类固定收益类产品等。
  上述委托理财业务的投资品种不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存托凭
证投资、债券投资及衍生品交易等其他相关风险投资产品。委托理财涉及风险投资时,
按公司《风险投资管理制度》执行。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级全资、控股或具有实际控制权的公司(以下
简称“各所属公司”)。
            第二章   委托理财业务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从事委托理财应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
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先决条件。
  第五条 委托理财交易资金为公司自有闲置资金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授权使用的
闲置募集资金,其使用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及投资需求。
  第六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时,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
风险监控措施履行,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
  第七条 公司委托理财原则上只开展 3 个月以内的委托理财活动,使用自有闲置的
资金进行灵活期限现金管理的,理财期限原则不得超过 12 个月。
  第八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当充分防范风险,交易标的应当是低风险、流动性好、
安全性高的结构性存款或委托理财产品,包括银行结构性存款、风险等级为R2级及以下
的理财产品及其他风险可控类理财产品(指不以股票、利率、汇率及其衍生品种为主要
投资标的的理财产品),且其预期收益高于同期人民币定期存款利率。
  第九条 公司委托理财应适度分散,避免投资过于集中而加大市场风险和流动性风
险。
  第十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业务,应当与具有合法经营资质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
不得与非正规机构进行交易。必须以公司名义设立委托理财产品账户,不得使用他人或
个人账户操作委托理财产品。
  第十一条 各所属公司原则上不得进行任何委托理财。
             第三章   审批权限及实施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是公司委托理财的决策机构,负责公司委托理财业
务审批。
  第十三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按如下权限进行审批:
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提交公司董事会
审批,以额度计算占净资产的比例,达到股东会审议权限的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
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投资额度。
负责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低风险的稳健型银行理财产品(风险等级为 R2 及以下)
                                      、结
构性存款的具体组织实施,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其他风险可控类理财产品需单独履行
决策审批程序后实施。
的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 理财产品购买
  理财产品(含境外)首次购买需发起事项呈批,具体审批流程为:由财务管理部发
起,经财务管理部、战略投资与证券事务部、风控与审计法务部、财务总监、首席合规
官、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审核,董事长审批,经审批通过后可在年度审批理财额度内循
环购买,即循环购买时,审批流程为:由财务管理部发起,财务管理部负责人审核,财
务总监审批。
  第十五条 理财赎回
  理财赎回分为到期赎回和实时赎回两种情况,到期赎回直接办理赎回的操作;实
时赎回依据公司资金情况及资金计划办理部分赎回或全部赎回。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十六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为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日常管理部门,主要职能包括:
  (一)负责公司委托理财方案的前期论证、调研,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
模、预期收益、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投资期间等内容进行风险性评估和可行性分析,
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提供咨询服务。
  (二)根据全资和控股子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申请,对投资申请进行风险评估和可
行性分析后,按权限履行公司审批程序。申请中应包括但不限于资金来源、投资规模、
预期收益、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投资期间等内容。
  (三)在委托理财业务延续期间,负责办理委托理财的购买、赎回等日常操作。
  (四)负责与受托方金融机构相关人员联络,跟踪公司委托理财产品的最新情况和
执行进展,落实风险控制措施。
  (五)负责就每笔委托理财产品逐笔登记台账,详细记录理财产品类别、购买金额、
期限、预期收益率、实际收益等,并与账务核对,保证理财信息准确、完整。
  第十七条 公司委托理财方案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应依照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   风险控制与奖惩管理
  第十八条 公司风控与审计法务部对公司委托理财进行日常审计与监督,适时对资
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公司管理层汇报,并督促业务部门及
时纠正,重大问题还须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可以对委托理财情况进行检查,必
要时可聘任独立的外部审计机构进行委托理财的专项审计。
  第二十条 公司委托理财具体执行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相关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
将公司委托理财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委托理财业务有关的信
息透露给其他个人或组织,但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及公司其他规定或由于工作不尽职,致
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将视具体情况,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
规定执行。本制度某些条款如因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调整而发
生冲突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执行,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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