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能投: 云南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2026年5月制定)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5-29 19:1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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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债券类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保障发行人及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债券类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法规及办法,并结合公
司《资金管理制度》要求,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作为募集资金主体的资金使用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即募集资金主体在银行间市场以及证券交易所市场通过发行
各类债券所募集的资金。债券种类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
具,如项目收益债、超短期融资债券、短期融资债券、中期票据、永续中期票据、项目收益票
据、 定向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票据等。
         第二章   募集资金使用的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实行“谁融资、谁监管”的管理原则,公司发行债券的
募集资金用途涉及公司所属各级全资、控股企业的,公司所属各级全资、控股企业应当
按照本办法要求进行募集资金管理。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是募集资金使用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以公司为融资主
体的募集资金管理过程中的运行监控。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
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
  第六条 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是募集资金使用管理的辅助决策机构,主要负责:
  (一)审议以公司为融资主体的募集资金用途变更方案;
  (二)以公司为融资主体的募集资金使用管理过程中的运行监控。
  第七条 公司财务总监是募集资金使用管理的分管领导,主要负责:
  (一)指导财务管理部对募集资金规范管理;
  (二)审核募集资金管理过程中涉及募集资金使用用途变更的各类方案和报告。
  第八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是募集资金使用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
  (一)组织以公司为融资主体的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二)拟定以公司为融资主体的募集资金使用管理过程中涉及募集资金使用用途变
更的各类报告,并按照公司的安排进行信息披露;
  (三)对各所属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及管理的监督。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存放与管理
  第九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办法要求,如募集资金需进行专户监管的,募集资
金主体应与相关监管机构签署监管协议,开立专项账户用于当次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
用,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公司不得在专项账户中将本
期公司债券项下的每期债券募集资金与其他债券募集资金及其他资金混同存放。
  第十条 募集资金如无专户监管要求,募集资金主体可根据实际情况做出存储账户
安排。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到达专项账户前与受托管理机构、存放
募集资金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主体应积极督促银行履行
协议,包括及时提供对账单,并保证对账单内容的真实、准确等。
               第四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十二条 募集资金主体应严格按照发行公告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用途使用
募集资金。资金支出必须严格按照公司《资金管理制度》履行资金使用审批手续,
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三条 募集资金主体应负责、谨慎地使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用于项目投资,
应当以最低投入和最大产出效益为原则,把握好投资时机、投资金额、投资进度、
投资效益的关系;募集资金用于归还借款的,应及时做好款项的调拨,谨防操作风
险和流动性风险;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在合理、谨慎的基础上,努力
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第十四条 募集资金使用主体对涉及募集资金运用的活动应建立健全有关会计记
录和原始台账。
           第五章    募集资金的用途变更
  第十五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需经公司董事会或者其授权的机构审批
通过,并按照募集说明书约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监管规定和
募集说明书约定对变更调整程序另有要求的,从其要求。
  第十六条 在不影响偿债计划的前提下,经公司董事会或者其授权的机构审批通
过,可以将闲置的债券募集资金临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实际用途需与募集说明书的
约定相符。
  第十七条 在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况下,募集资金主体经董事
会批准,在满足监管要求的情况下可将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于
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产品,如国债、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地方政府债等债券主管
部门允许的投资品种。
  第十八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发生投资环境重大变化、募投项目搁置、募投项目
投资期限超过募集资金投资期限且募集资金未完全使用、项目实施主体发生变更、
项目发生不合法不合规情形且严重影响建设运营投资的、项目主要建设或者投资内
容发生变化等情形时,募集资金主体可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
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募集资金主体如决定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
应当及时、科学地选择新的投资项目或其他用途安排;并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履行
相应合规程序与披露义务。
  第十九条 变更后的募集资金用途原则上仍需满足相关监管机构关于募集资金
用途的要求。
  第二十条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情况需根据法定程序进行变更,应按照监管部门的
要求及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履行相应合规程序和披露义务。
         第六章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二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实际管理与使用情况,对募
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完整记录募集资金收支和使用情况;公司内部审计部
门定期检查监督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第二十三条 受托管理机构、存续期管理机构、商业银行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
和相关约定,对债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之规定相抵触,按相关
规定执行,并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批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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