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资金筹集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加强云南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融资管理,
规范融资行为,控制融资成本,防范融资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所属各级全资、控股或具有实际控制权的公司(以
下简称“各所属公司”)。
第三条 筹资是指企业为了满足其经营活动、投资活动、资本结构调整等需要,运
用一定的筹资方式,筹措和获取所需资金的一种行为。按所筹资金的权益性质不同分为
股权资本和负债资金。
第二章 职责及要求
第四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是公司除战略投资引进和股权合作以外其他融资的归口管
理部门,主要负责:
(一)总体协调公司本部及各所属公司的融资事务,组织设计和实施各类融资方
案,并对融资结构等实施有效管理。
(二)银行授信管理,获取并保持一定的银行信贷授信规模。
(三)债务台账及债务系统的管理,动态跟踪债务结构及变化情况,评估债务风险,
监控所属公司的融资活动。
(四)公司信用评级管理,积极跟踪公司评级情况,维护公司在资本市场的资信等
级。
(五)建立良好的银企合作关系,并积极拓展与金融机构的关系,维护公司在资本
市场的影响力。
第五条 公司战略投资与证券事务部是公司战略投资引进、股权合作的归口管理部
门,负责公司股东层面战略投资、股权引进相关工作。
第六条 公司其他部门在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协助财务管理部、战略投资与证券事务
部开展融资相关工作。
第七条 各所属公司是本单位融资管理的提案和执行机构,主要负责:
(一)按照投融匹配、资金平衡的原则,提出本单位的融资需求和融资方案,并负
责具体实施本单位融资方案。
(二)对本单位的财务状况提前预判,有计划地融资。各所属公司对接融资事宜需
服从公司统筹安排。
(三)对于资产负债率超过80%的,应提前谋划融资结构调整,通过控投资、追回
款、减垫资、压负债、增积累、引战投等方式多措并举逐步降低融资规模。
第三章 方式及原则
第八条 筹资方式:
(一)股权融资。股权融资包括但不限于发行股票、留存收益、吸收直接投资等融
资方式。
(二)长期负债融资。长期负债融资包括但不限于发行债券、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
构借入长期借款、融资租赁、中期票据、信托、私募债及其他创新型等融资方式。
(三)短期负债融资。短期负债融资包括但不限于发行短期债券、短期融资券、向
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借入短期借款、商业信用及其他创新性等融资方式。
第九条 筹资原则:
(一)集中管理原则。公司及各成员单位的融资需求,需统一纳入公司的年度融资
预算,由公司财务管理部负责集中管理和组织实施。
(二)结构合理原则。合理规划公司资本结构,控制财务风险,原则上资产负债率
控制在70%以下,坚持投融匹配,避免以短期融资满足长期性资金需求。
(三)规模适度原则。根据金融市场状况、企业的实际资金需求(包括项目投资、
日常运营、偿还债务等)进行科学预测,确定最优的融资规模,防止过度融资或融资不
足。
(四)成本效益原则。原则上筹资方式的组合使加权平均资本成本最低。一般情况
下,选取的筹资方式和筹资渠道发生的筹资成本比其他筹资方式和筹资渠道发生的筹资
成本要低。
(五)及时性原则。融资活动应与资金需求的时间相匹配,避免资金过早到位造成
闲置浪费,或资金不到位影响企业正常运营。
(六)来源合理原则。公司资金筹集应根据自身发展阶段、行业特点、信用状况、
资产规模等选择合适的融资渠道和方式。
(七)风险控制原则。在进行融资活动时,密切关注市场利率变化趋势,采取有效
措施规避成本上升的风险,同时严格控制融资过程中的各类风险,建立健全风险预警机
制,提前做好应对准备,保障公司在复杂多变的市场环境中稳健运营。
第四章 外部融资管理
第十条 年度融资计划
公司年度融资计划由财务管理部根据公司投资及资金预算编制,经公司党委会前置
研究、总经理办公会审议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 融资审批决策程序:
(一)年度融资计划内融资事项:借款主体为公司本部,提交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
批;借款主体为所属公司,经所属公司审议批准后上报公司财务管理部审核,财务管理
部会同战略投资与证券事务部、经营管理部、风控与审计法务部等相关部门审查后,提
交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批。
(二)年度融资计划外融资事项:借款主体为公司本部,经公司党委会前置研究后,
提交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批;借款主体为所属公司,经所属公司审议批准后上报公司财
务管理部审核,财务管理部会同战略投资与证券事务部、经营管理部、风控与审计法务
部等相关部门审查,经公司党委会前置研究后,提交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批。
(三)公司发行股票、债券、信托、吸收直接投资等,筹资方案经董事会、股东会
审定后,如需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获得相关批文后方可实施。
(四)对于涉及公司及所属公司提供担保的融资事项,按照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
度》执行。
第五章 融资执行
第十二条 筹集的资金,应严格按筹资方案确定的用途使用,不许挪作他用。
第十三条 在年度担保额度计划范围内,在签订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或具体融资事
项发生后,所属公司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报公司财务管理部及战略投资与证券事务部。
第十四条 公司及各所属公司融资方案实施过程中的融资核心要素如遇重大调整,
需重新上报决策。融资核心要素包括交易结构、融资金额、融资期限、融资成本及增信
方式等。其中,融资成本调减的情况则在原批复情况下继续执行。
第十五条 利率计价方式或计价基数由于国家监管政策调整(包括但不限于LPR、
Libor、Hibor、Shibor等)进行固定利率与浮动利率之间相互转换或金融机构更名的情况,
无需上报公司重新决策。若需签署相关补充协议或书面文件,正常履行合同审批、签订
流程。
第十六条 公司本部需对存量融资开展提前还款,由财务管理部提出申请,经财务
部门负责人、财务总监、总经理审核,董事长审批后执行。
第十七条 公司及各所属公司应按年完成融资合同等材料归档管理,及时发现潜在
风险,并提前与涉及的金融机构沟通,尽快采取措施化解风险。开展融资的单位需于每
月末进行融资数据复核确认,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及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批,自通过之日起开始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与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制
度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