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能投: 云南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捐赠管理办法(2026年5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5-29 19:1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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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捐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云南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及各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
称 “公司”)对外捐赠行为,加强公司对捐赠事项的管理,维护股东、债权人及员工
利益,根据《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云
南省省属企业对外捐赠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外捐赠是指公司无偿将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捐赠给合法的受赠人,用于
与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支出行为,包括公益性捐赠、救济性捐赠和其他捐
赠。
   第三条 对外捐赠应当坚持自愿无偿、量力而行、权责清晰、诚实守信的原则,
捐赠程序及实施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第二章   对外捐赠的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办公室是公司对外捐赠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公司及所属公司对外捐赠资
金的年度预算核定,统筹公司对外捐赠管理;负责对外捐赠事项的审核,报公司相应决
策机构审批。
  第五条 党群工作部负责乡村振兴与常态化定点帮扶相关捐赠工作,并按照本办法
关于对外捐赠的决策程序和规则办理。
  第六条 财务管理部负责拨付对外捐赠的各项费用,并做好日常支付台账管理。负
责在公司年度财务决算中,就当年对外捐赠的实施情况及预算执行情况进行专项说明,
并根据国家财会税收制度的规定,做好对外捐赠的账务处理工作。
  第七条 战略投资与证券事务部负责对达到董事会决策标准的对外捐赠事项的信息
披露工作。
  第八条 风控与审计法务部负责对外捐赠事项的合规审核,并根据职能职责开展审
计监督。
  第九条 纪委办公室负责对外捐赠全过程的监督,并指导所属公司对外捐赠事项的
监督检查。
             第三章   对外捐赠的管理
  第十条 公司对外捐赠支出预算纳入公司全面预算管理制度,每年安排的对外捐赠
预算支出应当经过公司党委会、总办会审议批准。所属公司未履行规定程序的,不得擅
自对外捐赠。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捐赠后,不得要求受赠方在融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占有
其他资源等方面创造便利条件,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
  第十二条 公司经营者或者其他职工不得将公司拥有的财产以个人名义对外捐赠,
公司对外捐赠有权要求受赠人落实自己正当的捐赠意愿,要符合公益的目的,不得将捐
赠财产挪作他用。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促进所在地区
的发展。公司已经发生亏损或者由于对外捐赠将导致亏损或者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
除特殊情况以外,一般不能对外捐赠。
  第十四条 公司按照内部议事规范审议决定并已经向社会公众或者受赠对象承诺的
捐赠,必须诚实履行。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对外捐赠的范围
  第十五条 公司对外捐赠的范围为:受灾地区、贫困地区、定点帮扶地区、援助地
区或者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的救济性捐赠,向教科文卫体事业和环境保护及节能减排等
社会公益事业的公益性捐赠,以及社会公共福利事业的其他捐赠等。对于公司内部职工、
与公司在股权、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具有控制与被控制关系的单位或个人,不得给予捐赠。
可按照以下类型进行对外捐赠:
  (一)公益性捐赠,即向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体育事业和环境保护、社
会公共设施建设的捐赠。
  (二)救济性捐赠,即向遭受自然灾害或者国家确认的“老、少、边、穷”等地区
以及慈善协会、红十字会、残疾人联合会、青少年基金会等社会团体或者困难的社会弱
势群体和个人提供的用于生产、生活救济、救助的捐赠。
  (三)其他捐赠,即除上述捐赠以外,公司出于弘扬人道主义目的或者促进社会发
展与进步,以及公司履行社会责任需要的用于社会公益事业的其他捐赠。
  第十六条 公司对外捐赠的财产应当是公司有权处置的合法财产。公司生产经营需
要的主要固定资产、持有的股权和债权、国家特准储备物资、国家财政拨款、受托代管
财产、已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权属关系不清的财产、变质、破损及过期报废的商品物
资及公司拥有的知识产权等,不得用于对外捐赠。
  第十七条 对外捐赠的受益人应当为公司外部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事
业单位。对与公司在股权、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具有控制与被控制关系的单位,公司不得
给予捐赠。
  第十八条 公司以营利为目的自办或者与他人共同举办教育、文化、卫生、体育、
科学、环境保护等经营实体的,应当作为对外投资管理。
  第十九条 公司为宣传企业形象、推介公司产品发生的赞助性支出,应当按照广告
费用进行管理。对于政府有关部门、机构、团体或者某些个人强令的赞助,公司应当依
法拒绝。
           第五章   对外捐赠的决策程序和规则
    第二十条 公司每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内发生的对外捐赠,包括现金捐赠和实物资产
(按照账面净值计算其价值)捐赠按照下列程序执行:
   (一)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内累计金额 50 万元以下(含本数),且单项捐赠 10 万元
以下(含本数)的,捐赠方案由公司党委会研究,总经理办公会审议,报上级主管部门
审核后执行,报董事会备案;
   (二)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内累计金额 50 万元以上,或单项捐赠 10 万元以上的,捐
赠方案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党委会研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董事会审批
执行;
   (三)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内累计金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公司净资产的比例达到
门审核后,报股东会审批执行;
   (四)对于同一主体或不同主体下的同一事项产生的捐赠行为,在连续 12 个月内应
视为单项捐赠并累计计算;
   (五)捐赠事项未列入年度预算或捐赠金额超出年度预算的,应与捐赠事项程序办
理同时提请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党委会前置研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董事
会审批执行。
  第二十一条 公司对外捐赠,应当由经办部门和人员提出捐赠申请,由主管领导审
核,公司财务部门就捐赠支出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进行分析后,按照本办
法第十四条所列情况,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其中捐赠申请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捐赠事
由、捐赠对象、捐赠途径、捐赠方式、捐赠责任人、捐赠财产构成及其数额以及捐赠财
产交接程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对外捐赠事宜应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经审批同意后方可开展
对外捐赠工作。对外捐赠事项应建立备查账簿登记,同时报公司战略投资与证券事务部
备案。
             第六章   对外捐赠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 在捐赠项目完成后,各所属单位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应对捐赠项目进行
评估和总结,并在每年年初对上一年公司“社会公益对外捐赠”情况,向办公室及战略
投资与证券事务部报告。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加强对外捐赠事项的监督管理,强化对外捐赠事项全过程管控,
重视对外捐赠项目实施效果的后续跟踪,有必要时应组织对重大捐赠项目进行现场督导
检查或审计,确保捐赠财产使用安全、管理精准,督促受益对象发挥捐赠的最大效益。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公司。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解释权、修订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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