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能控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5-29 19:1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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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豫能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5月制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河南豫能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
人治理,建立科学规范、激励与约束并重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体系,
促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忠实、勤勉履职,提升公司经营质量与治理水平,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河南豫能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
定,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含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要
求,确保薪酬管理流程合法合规;
  (二)权责利统一原则:薪酬水平与岗位价值、职责权限、承担风险相匹
配,体现多劳多得、优绩优酬;
  (三)激励约束并重原则:将薪酬发放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绩效表现紧
密挂钩,兼顾短期激励与长期发展;
  (四)市场化原则:参考同行业上市公司同类岗位薪酬水平,结合公司经
营状况合理确定薪酬标准,保障薪酬市场竞争力。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
薪酬管理制度、绩效考核相关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和每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薪酬方案;
  (二)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考核标准及评价体系,明确考核评价
依据、流程及结果应用;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及绩效表现进行考核评价;
  (四)负责薪酬止付、追索扣回的评估与提议,对薪酬调整提出建议。
  第五条 董事薪酬、独立董事津贴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高级管理
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披露。
  第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考核评价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组
织实施,公司可以委托第三方开展相关工作。在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
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第七条 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负责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薪酬
方案、绩效考核标准及评价体系,并负责具体实施;财务管理部门负责薪酬发
放、税费代扣代缴及相关财务核算工作,并配合薪酬止付和追索扣回的具体执
行。
              第三章 薪酬构成与标准
  第八条 根据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性质,以及其所承担的责任和风险
等,确定相应薪酬标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年薪、绩效年
薪和任期激励等组成,其中绩效年薪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年薪与绩效年薪总
额的 60%。
  第九条 董事薪酬
  (一)独立董事:仅领取独立董事津贴,不参与绩效考核。津贴标准参考
同行业独立董事履职普遍水平、公司规模及履职责任,具体由董事会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制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会批准。
  (二)非独立董事:在公司兼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薪酬按本制度第
十条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执行,其董事职务不单独领取董事薪酬;不在公司
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不领取董事薪酬。
  第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一)基本年薪:根据岗位责任、任职要求、同行业上市公司同类岗位薪
酬水平及公司经营规模确定,体现岗位价值的基础性保障。基本年薪标准年度
内保持稳定,按月足额发放。
  (二)绩效年薪:与公司年度经营业绩、个人绩效表现紧密挂钩,根据年
度绩效考核评价结果确定。绩效年薪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年薪与绩效年薪总
额的 60%。
  (三)任期激励:与任期经营业绩、战略目标完成情况、合规履职等情况
深度绑定,旨在引导高级管理人员关注公司长远价值提升,防范短期经营行为。
任期激励金额最高不超过任期内绩效年薪总水平的 20%,根据任期考核结果兑
现。
             第四章 薪酬发放
  第十一条 薪酬发放遵循“先考核、后兑现”原则,具体发放周期如下:
  (一)独立董事津贴:按月度发放,由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核实履职情况后
办理发放手续。
  (二)基本年薪:按月发放,由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核算、财务管理部门代
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个人承担部分等相关费用后,足额支付至个人账
户。
  (三)绩效年薪与任期激励:绩效年薪由人力资源管理部门依据考核结果
核算发放,其中不低于 70%的部分应在年度报告披露且绩效考核评价完成后发
放。任期激励在任期结束且考核达标后一次性兑付,任期考核未达标的不予兑
现。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依法代扣代缴
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个人应承担的款项。
          第五章 薪酬止付与追索扣回
  第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薪酬止付,指减少、停止支付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
计提未发放的绩效年薪、任期激励等;本制度所称薪酬追索扣回,指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已发放的绩效年薪、任期激励等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及离任后三年内,出现下列情形
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在责任期间内未发放的绩效年薪、任期激励等全额或部
分止付,对已发放的绩效年薪、任期激励等予以全额或部分追索扣回:
  (一)存在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利益输送等损害公司及中小
股东利益行为的;
  (二)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忠实、勤勉义务,导致公司发生重大资产损失、
重大风险事件、重大合规事故的;
  (三)上市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的,进行重新
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四)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本制度的情
形。
  第十五条 薪酬止付与追索扣回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牵头开展,经专项核查
后形成专项方案,明确责任主体、责任期间、追索扣回金额、止付范围等。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止付与追索扣回方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董事
薪酬止付与追索扣回方案,经董事会审议后,提请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十六条 追索扣回可采取薪酬抵扣、协商返还、法律诉讼等合法合规方式
实施,相关责任人员应当予以配合。薪酬止付与追索扣回的执行情况,应当按
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纳入相关人员履职档案管理。
               第六章 薪酬调整
  第十七条 公司根据宏观经济形势、行业薪酬水平变化、公司经营业绩波动、
组织结构调整及岗位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薪
酬调整遵循“平稳有序、合理适度”原则,避免大幅波动。
  第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岗位变动需调整薪酬的,自岗位变动次月
起按新岗位薪酬标准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严格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公司章程》及公司人事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内容与后续颁布的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的,以最新
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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