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920096 证券简称:嘉晨智能 公告编号:2026-049
河南嘉晨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河南嘉晨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申请于 2026 年 2 月 12 日经北京证券交
易所上市委员会审核同意,并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在 2026 年 3 月 26 日出
具《关于同意河南嘉晨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2026〕606 号),公司股票于 2026 年 5 月 18 日在北京
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普通股(A 股)股票 1,800.00 万股,
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14.43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
人民币 259,740,000.00 元,扣除不含税的发行费用总额人民币 38,836,108.63
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220,903,891.37 元。募集资金已于 2026 年 5 月
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26]132 号)。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署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9 号——募集资金管理》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存放本次向
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并分别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和中国
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
三、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河南嘉晨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
(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
于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方、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
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北交所
相关业务规则要求履行持续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核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
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核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核查时应
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杨曦、魏德俊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
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
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5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
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3,000 万元或
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邮件等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
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
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三次未及时向丙方或甲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
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丙方有权提示甲方及时更换专户,
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乙方不得以要求甲方履行担保责任、追索甲方或第三方贷款本金、利息
及违约金等为由,违反本协议自行划扣甲方募集资金专户内资金。但法律另有规
定的除外。
乙方违反前述约定自行划扣甲方募集资金专户内资金的,应当立即通知甲方、
丙方,向甲方、丙方提供划扣的交易明细,并于划扣之日内 3 个工作日内将被划
扣资金全额退还至甲方募集资金专户。乙方逾期未全额退还的,甲方有权全额追
索,并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乙
方请求支付自划扣之日至资金全额归还之日的资金占用费。
甲方、乙方后续签订的债务协议、补充协议或者备忘录等,约定乙方有权划
扣甲方募集资金专户内资金并与本条款不一致的,以本条款约定为准,不再发生
变更效力。
十、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
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后失效。
十一、本协议适用中国法律并按中国法律解释。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
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
委员会(以下简称“贸仲”)在北京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
束力。仲裁应根据申请仲裁时有效的贸仲仲裁规则进行。各方同意适用仲裁普通
程序,仲裁庭由三人组成。
十二、本协议一式陆份,甲方、乙方、丙方各持一份,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报
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截至 2026 年 5 月 29 日,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和存放情况
序号 开户主体 开户银行 募集资金专户账户 募集资金专户用途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
河南嘉晨智能控制 41111699901510393 电气控制系统生产
股份有限公司 5237 基地建设项目
区支行
河南嘉晨智能控制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股份有限公司 司郑州分行营业部
注 1:根据公司收到的情况说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签署
行)作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开户行)上级机构,
代表开户行签署《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
注 2:根据公司收到的情况说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签署行)
作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营业部(开户行)上级机构,代表开户行签
署《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
五、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
《验资报告》(天健验[2026]132 号)
《情况说明》
河南嘉晨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