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03 证券简称:美盈森 公告编号:2026-024
美盈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欧阳宣不服判决上诉,法院已受理;
收购的控股子公司深圳市金之彩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之彩公司”)为被上
诉人之一;
后利润可能产生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督促金之彩公司积极应诉,并按照有关规
定及时披露案件的进展情况。
一、本次案件受理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2026 年 5
月 27 日出具的《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2026)粤 03 民终 26810 号】《非同步在
线询问通知书》【(2026)粤 03 民终 26810 号】《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诉讼文件。
该案件各方当事人如下:
上诉人 1:欧阳宣,身份证号码:4403011953********,系本公司通过收购持有 70%
股权的控股子公司金之彩公司原股东,现持有金之彩公司 20.57%股份。
上诉人 2:西藏新天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被上诉人 1: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信总所”),统
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590611484C
被上诉人 2: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深圳分所(以下简称“深圳大信”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60282177Y
被上诉人 3:陈某某,身份证号码:4201061972********
被上诉人 4:张某,身份证号码:4301241987********
被上诉人 5:金之彩公司
被上诉人 6:唐某某,身份证号码:5101031970********
被上诉人 7:郭某某,身份证号码:1424311982********
被上诉人 8:袁某某,身份证号码:4101031979********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金之彩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17 日收到了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
“福田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2025)粤 0304 民初 95067 号]等诉讼文件。欧阳
宣(原告 1)、西藏新天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原告 2)因名誉权纠纷,起诉
金之彩公司(被告 5)等 8 名被告,具体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19 日刊载于《证券
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s://www.cninfo.com.cn/)的《关于收购的控股子公司涉及
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47)。
新天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500 元(原告已预交),
由原告承担,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6 年 4 月 1 日刊载于《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的《关于收购的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事项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
告》(公告编号:2026-006)。
欧阳宣、西藏新天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不服福田法院作出的(2025)粤
事实错误和适用法律错误;违反证据规则;滥用审判权故意偏袒洗白被告,故意违背事
实和法律枉法裁判等情形,应依法撤销原判并改判或发回重审。
具体诉讼请求如下:
(1)撤销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2026 年 3 月 30 日作出的(2025)粤 0304 民初 95067
号民事判决;
(2)判决确认被上诉人大信总所出具的大信审字[2016]第 5-00237 号《深圳市金
之彩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审计报告》为不实报告、无效;
(3)判决被上诉人大信总所停止“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提供虚假证明文
件”的侵害行为;
(4)判决被上诉人大信总所在国家级报刊登报声明大信审字[2016]第 5-00237 号
《深圳市金之彩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审计报告》无效,消除对上诉人的不良影响、恢复名
誉;
(5)判决被上诉人深圳大信、陈某某、张某、金之彩公司、唐某某、郭某某、袁
某某与大信总所连带承担赔礼道歉并出具书面赔礼道歉文件的责任;
(6)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三、公司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不存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七章第四节“重大诉讼和仲裁”
有关规定的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因上述案件尚未审理,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可能产生的影响存在不确定
性。公司将督促金之彩公司积极应诉,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披露案件的进展情况。
五、备查文件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2026)粤 03 民终 26810
号】、《非同步在线询问通知书》【(2026)粤 03 民终 26810 号】、《诉讼权利义务
告知书》等诉讼文件。
特此公告。
美盈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