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盈森: 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5-29 19:0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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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303       股票简称:美盈森         公告编号:2026-025
               美盈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定书;
司”)为本案被申请人(原仲裁申请人);
(有限合伙)应连带向公司支付违约金、律师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仲裁费
等合计 30,275,390 元;公司应向欧阳宣支付律师费 150,000 元;
业(有限合伙)撤回申请,预计对公司有一定的正面影响。
  一、本案基本情况
  公司于 2026 年 5 月 21 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
中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2026)粤 03 民特 1507 号]、《仲裁司法审查
案件书面审查通知书》[(2026)粤 03 民特 1507 号]、《撤销仲裁裁决申请书》
等诉讼文件。西藏新天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认为深圳国际仲裁院作出的
[(2018)深仲裁字第 2269 号]《裁决书》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
十八条规定的多项应当撤销的情形,向深圳中院提出撤销(2018)深仲裁字第
时报》及巨潮资讯网的《关于收到应诉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23)。
  二、裁定情况
书》[(2026)粤 03 民特 1507 号],对上述案件作出裁定,具体如下:
  准许申请人西藏新天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撤回申请。
  案件受理费 400 元,减半收取 200 元,由西藏新天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负担,西藏新天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已预交案件受理费 400 元,本
院向其退回 200 元。
  公司尊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上述裁定。
  三、公司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不存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七章第四节“重大诉讼
和仲裁”有关规定的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准许西藏新天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撤回申请,预计对公司有一定的正面影响。
  五、备查文件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6)粤 03 民特 1507 号]。
  特此公告。
                          美盈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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