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511 证券简称:雪榕生物 公告编号:2026-037
上海雪榕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年董事薪酬的议案》。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 年 5 月 29 日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6 年 5 月 29 日,其中:
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
为:2026 年 5 月 29 日 9:15-9:25,9:30-11:30 和下午 13:00-15:00;
②通过深交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 5 月 29 日 9:15 至 15:00
的任意时间。
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共计 229 人(含投票权委托 1 人),代
表股份总数为 142,401,843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2.2209%。
参加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3 人(含投票权委托 1
人),代表股份总数为 126,370,700 股,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 19.7193%。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26 人,代表股份 16,031,143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中小投资者(除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
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 226 人,代表股份 16,031,143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2.501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226 人,代表股份 16,031,143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 2.5016%。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与会股东审议通
过了以下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29,801,15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1.1513%;反对 12,476,41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7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430,45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3987%;反对 12,476,41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7.8261%;弃权 124,275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总表决情况:同意 129,794,05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1.1463%;反对 12,512,39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7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423,35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3544%;反对 12,512,39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8.0505%;弃权 95,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951%。
总表决情况:同意 129,670,97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1.0599%;反对 12,571,86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1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300,27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5867%;反对 12,571,86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8.4215%;弃权 159,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总表决情况:同意 129,733,77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1.1040%;反对 12,508,49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2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363,07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9784%;反对 12,508,49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8.0262%;弃权 159,575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总表决情况:同意 129,511,23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0.9477%;反对 12,659,90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2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140,53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5902%;反对 12,659,90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8.9707%;弃权 230,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总表决情况:同意 129,645,77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1.0422%;反对 12,580,36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3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275,07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4295%;反对 12,580,36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8.4745%;弃权 175,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总表决情况:同意 129,153,55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0.6965%;反对 13,081,29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7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782,85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3590%;反对 13,081,29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1.5992%;弃权 167,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总表决情况:同意 2,926,77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61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897,52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0743%;反对 12,963,14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0.8623%;弃权 170,475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关联股东杨勇萍、上海万紫千鸿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对本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
合计回避表决股数 126,341,450 股。
总表决情况:同意 129,123,44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0.6754%;反对 13,103,52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2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752,74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1712%;反对 13,103,52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1.7379%;弃权 174,875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总表决情况:同意 137,886,14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6.8289%;反对 4,240,79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3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1,515,44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1.8317%;反对 4,240,79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4534%;弃权 274,906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5,77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148%。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俞磊律师、赵元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进行现场
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证券法》、
《公
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现场会议(含网络视
频方式参加)人员资格合法有效,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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