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华智数媒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浙六和法意(2026)第1172号
致:浙江华智数媒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
司股东会规则》(下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浙江华智数媒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浙
江六和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浙江华智数媒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下称
“公司”)的委托,指派吕荣律师、戴思佳律师(下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有效性
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
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文件、资料,并对有关事
实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
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就
本次股东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26年5月13日审议通过了召开本次股
东会的议案,并2026年5月14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及深
交所网站上刊载了《浙江华智数媒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司董事会已提前15日以公告方式通知了公司全体股东本
次股东会会议的召开时间、会议地点、召集人、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审议
事项、会议登记办法等有关事项。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5月29日下午14:30在杭州市萧山区弘慧
路399号浙江国际影视中心14楼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由副董事长蒋强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
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5月29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5月29日9:15-15:00的
任意时间。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已按照《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时限发出会议通知,会议召开的时间、
地点、方式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相符;会议审议事项与本次股东会的通知
相符。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3人,
该等股东持有及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52,842,08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二)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投
票系统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6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23,720,500股,占
公司总股本的5.2667%。
(三)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除董事裘永刚、独立董事孔凡君因工作安排请假外,公司其他董事及董事
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会;除高级管理人员刘芳请假外,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了本次股东会;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与会人员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及对召集人资格的
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董事会作为本次
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就审议的议案,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投票表决,表
决时由股东代表和本所律师按照《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进行计票和监票。本次股东会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
的投票平台。
(二)本次股东会对各议案的表决具体情况如下:
表决情况:同意23,650,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3,650,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4805%;反对119,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5010%;弃权4,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的0.0185%。
关联股东浙江易通传媒投资有限公司已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23,658,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3,658,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5112%;反对111,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4703%;弃权4,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的0.0185%。
关联股东浙江易通传媒投资有限公司已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本次股东会按《公司章程》的规定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本次
股东会不存在对其他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进行审议表决之情形。本次股东会的
表决方式、表决过程、表决权的行使及计票、监票的程序均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华智数媒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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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 珂 吕 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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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思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