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670 证券简称:大烨智能 公告编号:2026-021
江苏大烨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会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时间:2026年5月29日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6年5月29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5月29日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29日
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六楼会议室)。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57人,代表股份140,356,015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44.287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139,247,19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43.9376%。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3人,代表股份1,108,8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3499%。
中小投资者出席情况如下: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54人,代表股份
公司部分董事现场出席了本次股东会,部分董事因工作原因视频出席本次股
东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会。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委派
李若愚、张一洎律师见证了本次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通过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
合的方式,形成如下决议:
总表决结果:
同意 140,261,41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26%;
反对 50,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58%;弃权 44,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14,4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945%。
公司独立董事在本次股东会上作了 2025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总表决结果:
同意140,261,4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26%;
反对5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58%;弃权44,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14,4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945%。
总表决结果:
同意140,190,5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21%;
反对12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64%;弃权44,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943,520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中 小 股 东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945%。
总表决结果:
同意140,261,4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26%;
反对5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58%;弃权44,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14,4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945%。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议案,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总表决结果:
同意140,161,5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14%;
反对150,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70%;弃权44,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914,520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中 小 股 东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945%。
总表决结果:
同意140,161,5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14%;
反对150,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70%;弃权44,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914,520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中 小 股 东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945%。
保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
同意140,232,4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19%;
反对79,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65%;弃权44,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985,420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中 小 股 东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945%。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议案,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总表决结果:
同意140,232,4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19%;
反对5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58%;弃权73,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985,420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中 小 股 东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094%。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会由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委派李若愚、张一洎律师见证,
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其结论性意见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
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于江苏大烨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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