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烨智能: 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大烨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5-29 19: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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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大烨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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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大烨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大烨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
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
范性文件规定,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大
烨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
  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
议的议案、议案所涉及的数字及内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
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
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施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
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
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2026 年 4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
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议案》。
  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及提案内容,公司于 2026 年 5 月 9 日在深证证券交
易所网站及巨潮咨询网进行了公告。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六楼会议室如期召开,由公司董事长陈杰先生主持本次股东会。
  本次股东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6年5月
投票时间为2026年5月29日9:15-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
案与股东会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的召集及
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江苏大烨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江苏大烨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以下简称“《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
  (一)本次出席股东会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证券法》《公司章程》《议事规则》及本次股东会的通知,本次股东
会出席对象为:
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形式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会议出席情况
  本 次 会 议 现 场 出 席 及 网 络 出 席 的 股 东 和 股 东 代 表 共 57 人 , 代 表 股 份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 4 人,
所代表股份 139,247,19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9376%。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股东登记在册,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授权委托书》合法有效。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53
人,代表股份 1,108,82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499%。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和股东代表共计 54 人,代表股份 1,109,02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499%。
  (三)会议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
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交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认证);出席会议股东代理人的
资格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有权对本
次股东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会的会议提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审议的提案
  根据《关于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
提请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为:
案)
票提案)
提案)
票提案)
                                     (非
累积投票提案)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于《股东会通知》中列明并披露,本次股东会实际
审议事项与《股东会通知》内容相符。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方式就上述议案进行了投票表
决。会议按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对现场表决进行计票、监
票,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进行网络表决
计票,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了现场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
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表决总数和表决结果。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表决结果:同意140,261,4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4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6%。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014,4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4699%;反对5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355%;弃权4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945%。
  表决结果:同意140,261,4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4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6%。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014,4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4699%;反对5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355%;弃权4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945%。
  表决结果:同意140,190,5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4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6%。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943,5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0769%;反对12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9286%;弃权4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945%。
  表决结果:同意140,261,4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4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6%。
  该议案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014,4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4699%;反对5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355%;弃权4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945%。
  表决结果:同意140,161,5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4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6%。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914,5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4620%;反对150,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5435%;弃权4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945%。
  表决结果:同意140,161,5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4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6%。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914,5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4620%;反对150,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5435%;弃权4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945%。
  表决结果:同意140,232,4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4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6%。
  该议案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985,4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8550%;反对79,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505%;弃权4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945%。
  表决结果:同意140,232,4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7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22%。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985,4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8550%;反对5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355%;弃权7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094%。
  根据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各项议案均获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事项与《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一致,
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接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大烨智能电气股份有
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李   晨
                     经办律师:
                                张一洎
                     经办律师:
                                李若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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