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博讯: 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5-29 19: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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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531           证券简称:优博讯               公告编号:2026-022
               深圳市优博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通知、召开和出席情况
   深圳市优博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4月28日在
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
的通知》。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优博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截至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2026年5月22日,公司总股本为321,078,965股,
公 司 有 表 决 权 的 股 份 总 数 316,738,965 股 ( 已 剔 除 回 购 账 户 中 公 司 股 份 数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94人,代表股份106,701,670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33.232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90,479,80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179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91人,代表股
份16,221,86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523%。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93人,代表股份16,222,469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52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6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91人,代表
股份16,221,86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523%。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
表决:
  提案 1.00 《关于<2025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06,072,6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4105%;反对 615,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767%;
弃权 13,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12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5,593,46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1227%;反对 615,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929%;弃权 13,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45%。
  本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同意,议案通过。
  提案 2.00 《关于<202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06,081,3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4187%;反对 607,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689%;
弃权 13,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12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5,602,16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1763%;反对 607,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417%;弃权 13,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20%。
  独立董事在本次会议中进行了述职。
  本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同意,议案通过。
  提案 3.00 《关于<202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06,022,8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3638%;反对 665,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237%;
弃权 13,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12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5,543,66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8157%;反对 665,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023%;弃权 13,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20%。
  本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同意,议案通过。
  提案 4.00 《关于 202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06,018,0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3593%;反对 675,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330%;
弃权 8,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7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5,538,86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7861%;反对 675,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634%;弃权 8,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05%。
  本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同意,议案通过。
  提案 5.00 《关于授权董事会制定<2026 年中期分红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06,019,8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3610%;反对 673,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313%;
弃权 8,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7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5,540,66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7972%;反对 673,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523%;弃权 8,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05%。
  本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同意,议案通过。
  提案 6.00 《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05,996,4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3391%;反对 690,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469%;
弃权 14,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14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5,517,26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6529%;反对 690,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552%;弃权 14,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18%。
  本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同意,议案通过。
  提案 7.00 《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06,011,8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3535%;反对 677,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349%;
弃权 12,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5,532,66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7479%;反对 677,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757%;弃权 12,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64%。
  本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同意,议案通过。
  提案 8.00 《关于 2026 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05,988,8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3320%;反对 694,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511%;
弃权 18,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17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5,509,66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6061%;反对 694,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823%;弃权 18,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16%。
  本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同意,议案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会由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指派的文翰、张丽梅律师见证,
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均
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
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均合法、合
规、真实、有效。
  四、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市优博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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