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赛康: 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5-29 19: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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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755          证券简称:奥赛康            公告编号:2026-013
              北京奥赛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情况
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1)现场会议时间:2026 年 5 月 29 日(星期五)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6 年 5 月 29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 5
月 29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
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29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和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共计 7 人,代表股份
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283 人,
代表股份 34,018,710 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652%。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及股东
授权代表共计 286 人,代表股份 42,998,623 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中小股东或委托代理人 3 人,代表股份 8,979,913 股,
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675%;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283 人,代表
股份 34,018,710 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652%。
席了本次股东会。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指派律师列席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
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
下议案:
   (1)表决情况:同意 689,160,58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8505%;反对 736,16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1067%;弃权 295,806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100 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2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41,966,65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6000%;反对 736,1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121%;弃权 295,806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879%。
  (2)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本次股东会听取了公司独立董事的《2025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1)表决情况:同意 689,233,01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8610%;反对 753,16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1091%;弃权 206,38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700 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9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42,039,08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7684%;反对 753,1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516%;弃权 206,38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800%。
  (2)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1)表决情况:同意 689,296,99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8702%;反对 729,86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1057%;弃权 165,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700 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4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42,103,06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9172%;反对 729,8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974%;弃权 165,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854%。
  (2)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1)表决情况:同意 689,036,78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8325%;反对 931,16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1349%;弃权 224,606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700 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2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41,842,85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3121%;反对 931,1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656%;弃权 224,606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224%。
  (2)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1)表决情况:同意 689,123,61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8451%;反对 932,56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1351%;弃权 136,38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700 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9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41,929,68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5140%;反对 932,5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688%;弃权 136,38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172%。
  (2)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1)表决情况:同意 689,051,18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8346%;反对 1,009,48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1463%;弃权 131,88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700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9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41,857,25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3456%;反对 1,009,48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477%;弃权 131,88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067%。
  (2)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1)表决情况:同意 689,229,21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8604%;反对 892,46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1293%;弃权 70,88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700 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42,035,28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7596%;反对 892,4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756%;弃权 70,88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48%。
  (2)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1)表决情况:同意 689,085,11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8395%;反对 1,088,74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1577%;弃权 18,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00 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41,891,18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4245%;反对 1,088,7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320%;弃权 18,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35%。
  (2)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上述议案 8 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余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会的股
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根据会议统计结果,提交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均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
权票数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会由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指派吴从英律师、李乐律师进行现场
见证,并出具了《关于北京奥赛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
意见书》。
  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
关法律、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和
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奥赛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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