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华信: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关于齐鲁华信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5-29 18:1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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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齐鲁华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五月
                      中国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写字楼 2 座 12 - 15 层 100004
                      电话 Tel: +86 10 6563 7181 传真 Fax: +86 10 6569 3838
               电邮 Email: beijing@tongshang.com 网址 Web: www.tongshang.com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齐鲁华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致:山东齐鲁华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东齐鲁华信实业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委派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5 年年度
股东会(“本次股东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
及《山东齐鲁华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对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核查和验证了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有
关文件材料及事实。本所律师本次所发表的法律意见,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日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理解而形成。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公司本次股东会会议的召集和
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
进行审查和见证后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在议
案中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
他任何目的。本所在此同意,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公告
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
意见承担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刊登于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http://www.bse.cn/)的《山东齐
鲁华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
票)》(公告编号:2026-021,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公司董事会于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会议及网络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5 月 28 日 14:30 在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体育场路 1 号华信大厦二楼会议室召
开,由公司董事长明曰信先生主持。本次股东会通过中国结算网上营业厅(网
址:inv.chinaclear.cn)或关注中国结算官方微信公众号(“中国结算营业厅”)
进行网络投票,网络投票的起止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27 日 15:00 至 2026 年 5
月 28 日 15:00。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已按照《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股东会,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
地点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和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一)出席会议的人员
   根据公司提供的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签到册及股东身份证明等
文件,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 42 名,代表有表决
权的股份 20,427,87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09%,前述出席本次股
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均系股权登记日 2026 年 5 月 20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会通过网络投
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5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385,620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8%。以上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由网络投
票系统提供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验证其身份。
  通过现场出席和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会投票的持股 5%以下的中小股
东(不包含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 5,710,561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2%。
  除公司股东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以现场或者视频方式
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二)会议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召集,并发布公告了
《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
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表决,对列入股东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了审议,现场表决以书面投票方式对议案
进行了逐项表决。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如下:
  议案 1 《关于公司 2025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议案 2 《关于 202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议案 3 《关于公司 2025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
  议案 4 《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议案 5 《关于 2026 年度公司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议案 6 《关于 2025 年年度权益分派预案的议案》;
  议案 7 《关于 2025 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专项说明的议
案》;
  议案 8 《关于聘请(续聘)公司 2026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本次股东会的议案不存在特别表决议案。本次股东会的议案 6、议案 8 为
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在审议时已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
计票。本次股东会的议案 5 为需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关联股东已回避表
决。经查验,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各项议案均获得有效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
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出席会
议人员的资格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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