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翔港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6 年-2028 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了建立健全公司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
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翔港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制定了《上海翔港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
年(2026-2028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制定本规划的主要考虑因素及基本原则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的发展,以股东利益为出发点,注重对投资者利益的
保护,并给予投资者稳定回报。综合考虑公司经营发展现状、发展目标、股东意愿、
当前及未来盈利模式、现金流量状况、外部融资成本和融资环境等因素,结合公司
所处行业的特点、发展趋势等情况,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
机制,对公司利润分配做出明确的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
定性。
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公司股东回报规划秉持持续、稳定的原则,应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利
润分配的有关规定,充分考虑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兼顾公司当年的实际经营情况、
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并充分考虑和听取独立董事和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的意见,据此制定公司未来三年内的利润分配,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
持续性和稳定性。
三、公司未来三年(2026年-2028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股利分配的形式主要包括现金、股票股利以及现金与股票股利相结合三种。
在具备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在公司经营情况
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在满足现金股
利分配之余,发放股票股利。
(二)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定,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会批准。
(1)董事会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和事项时应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公众投
资者和中小投资者)、独立董事的意见。公司董事会对利润分配政策作出决议,必
须经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
(2)公司股东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和事项时,应当安排通过网络投票系统等方
式为中小投资者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政策作出决议,必须
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1)公司调整既定利润分配政策的条件
①因外部经营环境发生较大变化;
②因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
③因国家法律、法规或政策发生变化。
(2)既定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作出调整或者变更的,应事先征求
独立董事意见,经过公司董事会表决通过后提请公司股东会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批准,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提案中应详细论证并说明原因
,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公司董事会审议并作出对既定利润分配政策调整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按照上
述第1点关于利润分配政策和事项决策程序执行。
(三)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比例
(1)公司当年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
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经营活动现金流量为正值;
(4)公司资产负债率低于70%;
(5)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
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20%,且超过
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认为现
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
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
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
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不
同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款第③项规定处
理。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4)公司如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
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在年度定期报告中披露具体原因以及公司未分配利润的用途和使用计划。
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四)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在满足下列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公司应当
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
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与稳定性,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
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且任何三个连续年度内,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
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四、本规划的制定和决策机制
(一)公司董事会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本规划,并根据形势或政策变化进行及时、
合理的修订,确保其内容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态发生重大变化而需要对本规划进行调整的,新的
股东回报规划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二)在充分考虑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兼顾公司当年的实际经营情况、全体股东
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并结合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独立董事的意见
的基础上,由董事会制定《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并经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股
东会审议,独立董事应当对回报规划发表意见。
五、附则
(一)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二)本规划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三)本规划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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