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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技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技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
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的规定,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接受技源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聘请,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
司于 2026 年 5 月 29 日召开的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现场会议,并依据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技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大
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进行了审查,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6 年 4 月 28 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中国证监会指定
信息披露媒体向公司股东发布了《技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
股东会的通知》。
经核查,股东会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时间、召开方式、内容、现场会议地
点,并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的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的股东的登记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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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联系人的姓名以及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流程等事项。
本次股东会于 2026 年 5 月 29 日(星期五)下午 14:00 在上海市徐汇区钦州
北路 1089 号 54 号楼公司 5 楼会议室以现场及网络相结合的方式召开,董事长周
京石(Jingshi Joe Zhou)先生主持会议,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与本次股东会通
知的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29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
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经本所律师查验,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78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 310,163,14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7.5388%。经核查,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公司股东资
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出席会议人员除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还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以及见证律师,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合法资格。
公司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并已经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议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股东会的议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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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
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会现场投票按《公司章程》和《股东会
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和计票。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上海证券信息
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
投票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与本次股东会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
事项一致;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没有否决或修改列入会议
议程的提案。
(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会议公告中列明的提案
进行了逐项审议,并且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10,112,24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835%;反
对 50,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0162%;弃权 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
表决权股份的 0.0003%。本议案获得有效表决通过。
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10,116,84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850%;反
对 45,3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0146%;弃权 1,000 股,占出席会议
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4%。本议案获得有效表决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同意 14,454,61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807%;反对 45,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123%;弃权 1,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0%。
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4,454,01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9.6766%;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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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权股份的 0.0028%。本议案获得有效表决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同意 14,454,01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766%;反对 46,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207%;弃权 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28%。
关联股东回避表决情况:股东技源香港有限公司、江阴技源管理咨询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作为关联股东,回避了本议案的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 310,100,54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798%;反
对 54,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0177%;弃权 7,700 股,占出席会议
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25%。本议案获得有效表决通过。
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10,099,34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794%;反
对 61,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0198%;弃权 2,200 股,占出席会议
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8%。本议案获得有效表决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同意 14,437,11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600%;反对 61,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248%;弃权 2,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52%。
表决结果:同意 310,062,57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675%;反
对 72,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0233%;弃权 28,075 股,占出席会议
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92%。本议案获得有效表决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同意 14,400,34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064%;反对 72,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999%;弃权 28,07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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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10,064,74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682%;反
对 73,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0236%;弃权 25,200 股,占出席会议
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82%。本议案获得有效表决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同意 14,402,51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214%;反对 73,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047%;弃权 25,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39%。
表决结果:同意 310,098,04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790%;反
对 63,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0205%;弃权 1,500 股,占出席会议
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5%。本议案获得有效表决通过。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已经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
通过,议案具体内容已刊登、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
披露媒体的相关公告;公司本次股东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记名投票的方
式进行了表决。
根据表决结果,前述各项议案均获得了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的有效表决通
过。本所律师经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通过现场见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
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出席会议
的人员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和结果真实、合
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
(以下为本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