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万宏源: 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5-29 18: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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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
(经 2026 年 5 月 29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
        修订,尚需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薪酬管理体系,完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管理机制,树立正确的薪酬激励导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等相关规定
和要求,结合《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公司薪酬管
理制度的相关内容,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董事包括执行董事、非执行董事、独立非执行董事和
职工董事。
  (二)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
助理、执行委员会成员、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以及经董事会决
议聘任的履行高级管理人员职责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应遵循以下几项基本
原则:
  (一)政治引领与文化铸魂。不断深化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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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工作政治性、人民性的认识,将金融报国、金融为民发展理
念融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引导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珍惜执业声誉、恪守职业道德、坚持廉洁从业、履行社会责任,
树立正确的业绩观和价值导向。
    (二)功能发挥与服务大局。正确处理好功能性和盈利性的
关系,完善与经营绩效、合规风控、服务实体经济和国家战略贡
献度相适应的薪酬管理机制,压实经营管理责任,提升公司服务
国家战略与居民财富管理能力。
    (三)激励兼容与长期绑定。进一步强化功效挂钩理念,激
发干事创业热情,推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聚焦公司长远发展,
提升核心竞争力。加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益与员工利益、股
东利益的长期绑定,兼顾激励、员工效能和股东回报,实现成果
共享、风险共担。
    (四)合规底线与合理调节。确保薪酬约束机制与合规管理
有效衔接,避免过度激励、短期激励引发合规风险。合理控制执
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均薪酬增幅,强化监督机制。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提名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对主要薪
酬政策是否符合薪酬制度制定原则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对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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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重大缺陷及时提请董事会予以纠正。
  第五条 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高级管
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披露。
  第六条 组织人事部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提名委员会进行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结构
  第七条 公司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性质,以及所
承担的责任、风险等,确定其薪酬结构及标准如下:
  (一)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原则上由基本薪酬、
年度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其中年度绩效薪酬占比
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和年度绩效薪酬总额的 50%。监管部门另
有规定且严于本办法的,按照监管规定要求执行。
  (二)非执行董事不在公司领取任何薪酬,按照国家和股东
单位相关规定执行。
  (三)独立非执行董事按照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报酬标准领
取独立非执行董事津贴,按月发放,无其他薪酬和福利。
  (四)职工董事的薪酬按照公司薪酬管理制度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
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薪
酬水平应符合监管部门及上级单位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个人总
薪酬水平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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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基本薪酬是个人从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
而获得的固定性现金收入,合理体现职务差异,体现保障作用,
按月发放。
    第十条 基本薪酬水平由董事会薪酬与提名委员会审核确
定,视公司经营业务发展、外部市场竞争变化等情况,对标同业
机构水平进行检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薪酬按照财政、
金融等部门有关规定落实,但对于考核不称职或被问责等特殊情
况可不适用。
    第十一条 年度绩效薪酬是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当年业绩
及综合管理贡献所支付的奖励性报酬,体现激励导向,与公司经
营情况及个人岗位贡献、任职月数和个人考核结果挂钩,按年度
清算后发放。
    第十二条 公司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其岗位职责实行
长周期考核,纳入长周期考核人员的绩效考核指标应当包含 3 年
及以上的长期指标。
    第十三条 中长期激励收入视情况由公司另行制定方案。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年度绩效薪酬和中长
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公司应当
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
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十五条 对于通过市场化方式引进的高级管理人员,在引
进时,应明确业绩指标、工效挂钩机制等,经公司党委会前置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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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四章 薪酬清算及发放
  第十六条 组织人事部门协助董事会薪酬与提名委员会,就
相关人员是否存在违纪违规情况征求公司纪委意见后,依据本办
法拟订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年度薪酬清算方案,报党委会前
置研究后,履行公司治理程序后实施。
  第十七条 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
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第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年度绩效薪酬严格执行绩效
薪酬延期支付要求,递延支付年限与分管业务的风险持续期限相
匹配,递延支付速度应当不快于等分比例,递延支付起付年应当
不早于绩效薪酬归属年度(T 年)往后的第 2 年(T+2 年),延期支付
期限一般不少于 3 年。国家及有关部门对递延支付另有规定的,
按其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在延期支付期内出现下列情况的,公司有权停止
支付全部或者部分未支付的年度绩效薪酬:
  (一)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个人如发生因重大违法违规行
为被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予以行政处罚或行政监管措施的。
  (二)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个人出现重大失误,给公司
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勤勉尽责,导致公司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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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重大风险的。
     第二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延期支付期内发生职务调
整、工作调动以及到龄退休的,继续执行薪酬延期支付政策。
     第二十一条 因个人原因主动辞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离职后不再发放或兑现其当年及往年未发放的年度绩效薪酬、递
延奖金、风险项目冻结奖金及其他中长期激励收入。
     第二十二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
重述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年度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
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公司对存在明显过失、未尽到相关义务导致重大风险或损失,
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
的,以及存在其他违法违纪违规等情形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严格执行司法机关、纪检部门、监管机构和公司内部有关规定,
依据个人受处分处罚情况进行薪酬清算,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
已经支付的年度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
回。
     第二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发放时,公司按照国
家有关税法要求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股东会有关薪酬分配决
议的执行情况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关薪酬分配的履职行为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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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监督。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严格执行国家及上级单位有关规定,针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不得超标准发放,不得违规提前发放,
不得在规定之外发放其他任何薪酬福利待遇;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不得在兼职企业领取任何形式报酬,不得在国家规定之外领取
由地方政府或有关部门发放的奖金及实物奖励。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子公司结合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单位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相关制度,报公司党委前置研究,
履行子公司内部治理程序后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与相关法律法规、自律规则
及上级单位有关要求不符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及上级
单位有关要求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原《申万宏
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相应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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