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银行: 华夏银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5-29 18:1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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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经 2026 年 5 月 28 日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本行”)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
之间的有效沟通,促进本行完善公司治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提升本行投资价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行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本行通过便利股东
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
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本行的了解和认同,
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
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本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本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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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本行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
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本行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
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
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本行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本行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
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
生态。
   第四条 本行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
信息作为交流内容。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
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
的,本行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本行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
必要的解释说明。
   本行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信息披露。本
行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
应当立即依法依规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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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本行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
括:
     (一)本行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本行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本行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本行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本行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投资者关心的与本行相关的其他信息。
     第六条 本行通过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
管理工作。具体可通过本行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
子邮箱等渠道,利用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
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
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本行应
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七条 本行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对外
联系渠道,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
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本行应当在定
期报告中公布本行官网网址和投资者联系电话号码。当网址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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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本行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第八条 本行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
在本行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
理相关信息。
     第九条 本行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
问以及与本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
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本行可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与
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条 本行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
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等活动,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
答问题、听取建议。
     本行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人员,一般情况下应当包括本行董
事长(或者行长)、财务负责人、至少一名独立董事、董事会秘
书。
     本行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
行。本行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
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本行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
等,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
非交易时段召开。
     本行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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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提问渠道,做好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
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第十一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本行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本行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本行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本行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核查后
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本行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二条 本行应当积极支持配合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依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向本行提出的诉求。
  第十三条 本行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本
行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本行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
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十四条 本行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
流本行情况,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十五条 本行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
的机构及个人、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的调研时,应当妥善
开展相关接待工作。
  本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
工在接受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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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程参加调研。
   第十六条 本行应当主动关注上证 e 互动平台收集的相关信
息,指派并授权专人及时查看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并予以
回复。
   第十七条 本行应当主动关注媒体关于本行的报道,充分重
视并依法履行有关本行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
息披露义务。
   第十八条 本行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
规、自律规则和本行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九条 本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
定期反馈给本行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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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本行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条 本行董事会负责制定本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
度。董事会秘书是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
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本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并
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二条 本行董事会办公室是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
部门,配备专门工作人员,组织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本行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
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
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本行以及本行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二十四条 本行总行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各控股子公司
应当高度重视并积极配合董事会办公室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
作,包括协助提供投资者关系管理所需信息、配合答复市场关注
问题、参加投资者关系活动、配合开展其他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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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本行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
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本行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本行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
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
幕交易等影响本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六条 本行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机构协助
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 本行应当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记载
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交流内容、未公开披露
的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如有)等情况,可创建
投资者关系管理数据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
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
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3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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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与新颁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本行股票上市地的证券监督规则和本行章程的规定冲突的,
以新颁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行股票上市地的
证券监督规则和本行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本行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并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本行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原《华
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办法》同日废止。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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