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山东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可持续发展
能力,完善法人治理架构,提升公司环境、社会及治理(ESG)绩效,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香
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山东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可持续发展委员会,
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制定公司
的可持续发展与 ESG 战略规划及目标,识别 ESG 相关风险、统筹 ESG 管理工作,
提升公司可持续发展水平,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成员须由董事会委任,并由三名至五名董事组成,
其中独立董事应不少于 1 名。
第四条 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
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可持续发展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即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或
副董事长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
根据本工作细则第三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的支撑部门为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委员会工作资
料的收集与研究、日常工作的联络和会议组织等。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研究和拟定公司可持续发展和 ESG 管理的战略、中长期规划及年度目
标,对公司可持续发展领域包括但不限于健康与安全、社区关系、生态环境、资
源循环利用、气候应对、尊重人权、多元化、反贪污与反腐败、风险管理、供应
商管理等的相关政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确保与国家战略、国际标准相契合;
(二)定期审查公司可持续发展目标的执行情况,评估战略规划的实施效果,
分析关键指标完成进度,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评估公司在可持续发展领域面临的风险与机遇,指导管理层制定风险
应对策略,监督落实防控措施;
(四)审核公司年度可持续发展报告及相关信息披露文件,并向董事会提出
建议;
(五)审议其他与公司可持续发展和 ESG 相关重大事项;
(六)关注与公司业务相关的可持续发展事项的重要信息,研究公司可持续
发展相关事宜,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七)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可持续发展委员会行使职权必须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
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第十条 公司应向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提供充足资源以履行其职责。可持续发
展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可持续发展委员会认为必要时,
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或专业人员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由此产生的合理费用由公
司承担。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
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原则上会议召开前三天
通知全体委员。如遇紧急事务,可以豁免前述期限并采取灵活会议通知模式,但
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二条 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包括未出席会
议的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咨询人员
列席会议,列席会议人员有发言权,但没有表决权。
第十三条 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
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如有必要,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
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五条 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方案
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当委员会所议事
项与委员会委员存在利害关系时,该委员应当回避。因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
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十六条 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
记录或会议纪要(决议)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七条 除非受法律或监管限制所限,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建议、
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
义务,不得擅自披露会议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
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
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
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
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和修订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同时有中英文版本的,若中英文版本产生歧义,则
以中文版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