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山东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体系,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有效调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平,促进公司健康、
持续、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山东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激励对象包括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及董事会
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责权利相统一原则:薪酬水平与岗位价值、责任义务相匹配,按劳分
配,强化责任约束。
(二)效益市场导向原则:薪酬与公司效益、个人业绩挂钩,兼顾市场水平
和行业特点。
(三)长期稳健发展原则:薪酬体系与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目标相匹配,
保障长期价值创造。
(四)激励约束并重原则:薪酬发放与考核、奖惩、激励机制挂钩,奖优罚
劣,有效约束。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
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第五条 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高级管理人
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上市公司亏损时应
当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审议各环节特别说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变化
是否符合业绩联动要求。
第六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等相关部门配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结构
第七条 独立董事采取固定津贴制度,津贴标准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预
案,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表决通过,并在公司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除
此以外,不再另行发放其他薪酬。
第八条 在公司担任职务(除董事职务外)的非独立董事(包括职工董事),
按其岗位对应的薪酬与考核管理办法执行,不再另行领取董事薪酬。
第九条 在公司担任职务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
酬等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 50%。
第十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将随公司经营状况的变化而相应调整,
以满足公司进一步发展的需要。调整时可综合考虑同行业薪酬水平、公司盈利状
况及组织结构调整等因素。
第四章 绩效考核与薪酬发放
第十一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绩效考核。考核依据公司总体战略目标和年度经营目标,并结合经营业绩进行。
第十二条 基本薪酬结合行业与地区薪酬水平、岗位职责及履职情况确定,
按月发放。
第十三条 绩效薪酬根据年度业绩完成情况进行核定和兑现。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当期绩效薪酬可按一定比例每月预发,待年度绩效薪酬数额核定后,
再进行清算;具体金额依据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数据及相应年度的考核结果确定。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辞职等原因离职的,按
其实际任期和绩效结果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家及公
司相关规定,从薪酬中代扣代缴以下款项:
(一)个人所得税;
(二)各类社会保险费用、住房公积金中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三)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款项。
第五章 薪酬止付追索
第十六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
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
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
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十八条 相关合同中涉及提前解除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的补偿内容应
当符合公平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合法权益,不得进行利益输送。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项,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本制度与上述规定相抵触时,以上述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