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黄金: 山东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5-29 18: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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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领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山东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
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且至少有
一名不同性別的董事。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
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支撑部门为公司负责人力资源的部门,负责委员会工
作资料的收集与研究、日常工作的联络和会议组织等。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至少每年定期审查董事会架构、人数、人员组成以及相关资
质(包括技能、知识及经验等方面),协助董事会制定董事会技能表,并就任何
为配合公司策略而拟对董事会作出的变动提出建议,且委员会自身订有涉及董事
会成员多元化的政策;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程序和方法,并向董事会提出
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就董事会董
事委任或重新委任以及董事(尤其是董事长和总经理)继任计划向董事会提出建
议;
  (五)就经理层其他成员的人选进行考察,向董事会提出考察意见。对须提
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六)综合评估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技能、知识及经验,审查独立董事的
独立性;
  (七)协助公司定期评估董事会的表现;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
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
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
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
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
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
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
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
董事)主持。如遇紧急事务,可以豁免前述期限并采取灵活会议通知模式,但召
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
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人力资源部门主要负责人可列席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
公司其他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会议人员有发言权,但没有表决权。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当委员会所议事项与委员会
委员存在利害关系时,该委员应当回避。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会议记录由委员会工作机构制作,
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编号及召开的方式、日期、地点和主持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和缺席及委托出席情况;
  (三)列席会议人员的姓名、职务;
  (四)会议议题;
  (五)委员及有关列席人员的发言要点;
  (六)会议记录人姓名;
  (七)会议记录或决议中应当注明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回避表决的情况(如涉
及)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按照
公司有关档案管理制度保存。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自本细则生效之日,公司原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2017 年 11 月修订)自动失效。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
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经合法程
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
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解释权和修订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同时有中英文版本的,若中英文版本产生歧义,则以中
文版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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