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黄金: 山东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5-29 18:0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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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和规范山东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
计工作,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障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国内部审计
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香港联合交易
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山东黄金矿业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对公司及所属各企业财务收支、经济活动、
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企业完善治理、增
加价值、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所属各企业是指公司全资、控股或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子公司
和分公司(含境外企业)。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企业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
内设机构(以下统称“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人员及其所从事的内部审计工作。
其他单位或者人员接受委托、聘用,承办或者参与内部审计业务,也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
  第五条 公司设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
部审计机构发现公司重大问题或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并通报董事
会秘书。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的考核。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
合署办公。
  第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活动时,应当严格遵守法律
法规,按照本规定中的职责、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不得从事损害国家利益、
公司利益和内部审计职业荣誉的活动。
  第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在开展审计业务时,应当合理、正确运用
各种审计技能和方法,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尊重事实,如实揭露发现问题,不得隐
瞒和歪曲,做出的审计结论和审计评价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实践经验,熟悉公司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
制,具有执业资格和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并自觉接受后续教育和岗位培训,本着“独
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开展内部审计业务。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会
计、经济、法律或者管理等工作背景。
  第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办公经费及内部审计人员参加后续教育、培训所需经费,
应列入公司财务预算,并予以保证。
  第十条 根据工作需要,内部审计机构可聘用社会中介机构参与除涉密事项外的
内部审计工作,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内部审
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三章 审计职责和审计权限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
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
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
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
弊行为;
  (四)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重
大问题;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
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每一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六)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
报告检查结果;
  (七)上级部门、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主要负责人要求办理的其他审计事
项。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具有下列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内部控制、风
险管理、财务收支等有关资料(含相关电子数据,下同),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
档;
  (二)参加公司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参与研究制定公司有关
规章制度,制定审计规章制度;
  (三)审核会计报表、会计账簿、会计凭证、重大经营决策、会议纪要等资料;
清查资产、盘点实物、勘察现场;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单位、部门和个人进行调查,
要求写出书面证明,要求配合查询其在金融机构的相关存款、被投资单位的有关情况
及债权债务单位的函询情况等,并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四)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五)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公司主要负责人报告,
经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报表、会计账簿、
会计凭证等资料,经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六)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监督
被审计单位对问题进行整改并落实审计处理决定,实施后续审计;
  (七)对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措施和处理决定落实情况进行确认和监督;
  (八)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向
公司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提出表彰建议;
  (九)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授予的其他权限。
             第四章 内部审计程序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在综合考虑战略需求、风险评估以及审计资源的基础
上,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年度审计计划,报公司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批准后认
真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公司及所属各企业根据年度审计计划、主要负责人安排及工作需要开
展各类内部审计工作。一般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起草审计通知;
  (二)编制项目审计方案;
  (三)实施审计;
  (四)出具审计报告;
  (五)下发审计报告、整改通知;
  (六)监督整改落实情况;
  (七)实施后续审计;
  (八)资料归档。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年度审计计划和其他授权或者委托文件编制审
计通知书。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实施审计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十六条 对被审计单位实施审计前,内部审计机构应当组成项目审计组,充分
研究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风险管理体系的设计、运行情况以及财务管理、合同管理、
会议纪要、前期审计结果等资料,结合可利用的审计资源,编制项目审计方案。
  第十七条 审计组应当依据项目审计方案实施审计,综合运用审核、观察、监盘、
访谈、调查、函证、计算和分析程序等审计方法,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和大数据分析,
获取用以证实审计事项、支持审计结论的各种证据,编制审计取证单和审计工作底稿。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
将获取重要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于审计取证
单。
  第十八条 审计组以审计取证单和审计工作底稿为依据,形成审计结论、意见和
建议,出具审计报告。必要时,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人员意见。
  第十九条 被审计单位承担审计整改主体责任,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
被审计单位应当及时整改,采纳审计建议,落实处理意见,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问
责、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跟踪审计发现问题和审计意见建议的落实情况,督
促被审计单位做好审计整改工作。对重大问题整改,可适时安排“回头看”,跟踪检
查被审计单位针对审计发现问题所采取的纠正措施及其改进效果,并出具后续审计报
告。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应加强内部审计档案管理,对办理的
审计事项必须建立审计档案,按照档案管理及保密制度执行,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
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立卷归档。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档案材料应当真实、完整、有效、规范,并做到遵循档案
材料的形成规律和特点,保持档案材料之间的有机联系,区别档案材料的重要程度,
便于保管和利用。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董事会(或者
主要负责人)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批评和通
报;造成恶劣影响的,应当严肃追责问责: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有意设置障碍、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
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公司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一)未按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实施审计导致应当发现的
问题未被发现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泄露公司机密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公司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公司董事会(或
者主要负责人)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
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
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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