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183 证券简称:生益电子 公告编号:2026-034
生益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是否涉及差异化分红送转:是
? 每股分配比例
每股现金红利0.6元
? 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6 年 5 月 15 日的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
东(存放于“生益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回购股份除外)。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有关
规定,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会表决权、利润分配、
公积金转增股本、认购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权利,不得质押和出借。因此公
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的股份不参与本次权益分派。
(1)本次差异化分红方案
根据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202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公司
中股份后的股份总数为基数分配利润,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6.00 元
(含税),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 83,182.1175 万股,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
账 户 所 持 有 的 本 公 司 股 份 879.4116 万 股 , 实 际 可 参 与 利 润 分 配 的 股 数 为
如在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之前,公司总股本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
中股份后的股份总数这一基数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
调整分配总额。如后续股份计算基数发生变化,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
(2)本次差异化分红具体除权除息计算依据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公司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
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由于公司本次为差异化分红,上述现金红利指以实际分派根据总股本摊薄调
整后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
根据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
红利分配,不进行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因此公司流通股份不发生变化,流
通股份变动比例为 0。
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
总股本=(823,027,059×0.6)÷831,821,175≈0.594 元/股
综上,公司本次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594)÷(1+0)=前收
盘价格-0.594 元/股。
三、 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除公司自行派发对象外,公司其他股东的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
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
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
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
广东生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国弘投资有限公司、新余腾益投资管理中
心(有限合伙)、新余益信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
发放。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财
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
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
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个人(包括证
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指从公开
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
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60 元;
对于持股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
发现金红利 0.60 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其持股期限计
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
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
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其股息红利
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本公司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47 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
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54 元。如 QFII 股东涉及享受税收协
定(安排)待遇的,股东可按照《通知》的规定在取得股息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
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
公司 A 股股票(“沪股通”)的,其股息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
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
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
元。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
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 10%的,相关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
人,向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
应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其现
金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本公司对其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 0.60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事项如有疑问,请通过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769-89281988
特此公告。
生益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