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067 证券简称:冠城新材 公告编号:临 2026-018
冠城大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0.03元(含税)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6/6/4 - 2026/6/5 2026/6/5
?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6 年 5 月 13 日的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
东(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除外)
。
(1)差异化分红方案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的规定,
“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会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
增股本、认购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权利,不得质押和出借。”公司回购专用证
券账户持有的股份 28,233,300 股,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为:以利润分配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账
户中的回购股份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0.30 元(含税),不送红
股,不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如在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前,因可转债转
股、回购股份、股权激励授予股份回购注销、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回购注销等致使
公司可参与本次分配的股本数发生变动的,公司维持每股分配金额不变,相应调
整分配总额。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 1,391,668,739 股,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
户中股份数 28,233,300 股后,实际参与本次分配的总股数为 1,363,435,439 股。以
此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 40,903,063.17 元(含税)。
(2)差异化分红除权(息)参考价格
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相关规定,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
除息开盘参考价: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
股份变动比例)。
公司本次进行差异化分红,因此,上述公式中现金红利指以实际分派根据总
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得出的每股现金红利。同时,根据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决
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不送红股,不进行资本
公积金转增股本。因此,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股份变动比例为 0。
虚拟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
利)÷总股本=(1,363,435,439×0.03)÷1,391,668,739≈0.0294 元/股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前收盘价格-0.0294)÷(1+0)=前收盘价格-0.0294 元/股。
三、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6/6/4 - 2026/6/5 2026/6/5
四、分配实施办法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
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
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
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
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本次分配无自行发放对象。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持有的股份 28,233,300
股,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
(1)对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
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5]101 号)和《关于实
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
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
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
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
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上述通知规定,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暂不扣缴持股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
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
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交易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
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QFII”),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
(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
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027 元。如 QFII 股东涉及享受税收协定
(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通过沪股通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 A 股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
(包括企业和个人),其股息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
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
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公司按照
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相关规定
自行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按税法规定
自行缴纳,本公司对其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 0.03 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如有疑问,请于工作时间内按照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591-83350026
特此公告。
冠城大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