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关于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
核查意见
万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
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和《万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
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
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下列情形: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二)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未超出与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
批准的本次激励计划中规定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范围,有 2 名激励对象离职不再
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另有 9 名拟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全部首次拟获授的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 280 人调整为 269 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
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万凯新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首次
授予激励对象均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所列示的不得成为激励对
象的下列情形:
选;
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员情形的;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含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核心业务(技术)人员,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
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外籍员工,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
首次授予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
法、有效。
(三)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的确定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及公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以下简称“
《激励计划》”)的相
关规定。
综上,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本次对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
象名单及授予数量分配情况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
律法规以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在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对公
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
情形。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
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
要求。
万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