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控股: 武汉三镇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5-29 17:1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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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武汉三镇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武汉三镇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公司持续、健康、稳定发展,实现股
东和公司价值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武汉三镇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下列人员:
  (一)公司董事,包括非独立董事(含职工代表董事、外部董事)、独立董
事;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
书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
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有权国资管理部门和公司薪酬制度有关规定
进行管理的原则;
  (二)业绩联动原则:薪酬水平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履职绩效紧密挂钩,
薪酬与公司效益联动;
  (三)责权利统一原则:薪酬标准与岗位价值、责任大小、承担风险相适应,
兼顾内部公平性与行业竞争力;
  (四)长远发展原则:薪酬体系服务于公司长期战略目标,引导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关注公司可持续发展,避免短期行为;
  (五)激励约束并重原则:坚持有奖有惩、奖惩对等,既充分调动积极性,
又强化履职监督,保障公司及股东利益。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为薪酬管理的专门机构,履
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制定、修订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制度与方案;
  (二)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组织实施年度考核,确认
考核结果;
  (三)负责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执行情况,监督薪酬发放与
调整的合规性;
  (四)负责评估绩效薪酬追索扣回情形,提出薪酬止付、追索的建议并提交
董事会审议;
  (五)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薪酬管理相关职责。
  第五条   董事薪酬方案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
交股东会审议批准,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
评价或讨论其薪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第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提交董事会审议
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董事会成员兼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在讨论
其薪酬时相关人员应当回避。
  第七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运营管理部门为薪酬管理的日常执行机构,履
行以下职责:
  (一)协助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绩效考核实施细则,落实考核工作;
  (二)负责薪酬的核算、发放及代扣代缴相关税费;
  (三)收集整理行业薪酬数据、公司经营业绩数据,为薪酬调整提供依据;
  (四)配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完成其他薪酬管理相关工作。
  第八条   独立董事的履职评价采取自我评价、相互评价等方式进行,评价结
果作为其津贴调整的参考依据。
             第三章 薪酬标准与构成
  第九条   董事薪酬根据其是否在公司任职实行差异化管理:
  (一)独立董事:实行固定津贴制,按月平均发放。津贴标准结合公司所处
行业水平、公司经营规模、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确定,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需的聘请中介机构费用、差旅费、办公费等其他行使职权时
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据实报销,不享受其他薪酬福利待遇;
  (二)外部董事(未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原则上
不在公司领取薪酬、津贴,履行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据实报销,股东会另
有决议的除外;
  (三)内部董事(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的董事执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体系,不再另行领取董事薪酬或津贴。兼任公司其
他非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按照相应的岗位领取职务薪酬,其薪酬根据其在公
司的具体任职岗位职责及其对公司发展的贡献确定,不再另行领取董事薪酬或津
贴。
  第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及内部董事实行年薪制,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
和中长期激励三部分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比例原则
上不低于 50%。
  (一)基本薪酬:根据岗位职责、行业薪酬水平、公司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等
因素综合确定,按月固定发放;
  (二)绩效薪酬:与公司年度经营业绩、个人绩效考核结果挂钩。绩效薪酬
依据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数据和个人年度考核结果确定,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完成发
放;
  (三)中长期激励: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股票增值权、
专项奖励等,具体方案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实际情况另行制定,经履行
相关审议程序后实施。
  第十一条   公司发放的所有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第四章 考核标准与程序
  第十二条   绩效考核以公司战略目标为导向,区分不同岗位设置考核指标,
兼顾财务指标与非财务指标、定量指标与定性指标:
  (一)经营业绩指标:包括营业收入、净利润、净资产收益率、资产负债率
等反映公司经营效益和质量的指标;
  (二)管理履职指标:包括重点工作完成情况、合规经营、安全生产等反映
管理能力和履职质量的指标;
  (三)个人能力指标:包括德、能、勤、纪、廉等反映个人综合素质的指标。
  第十三条   绩效考核周期为年度考核,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第十四条   绩效考核程序如下:
  (一)每年年初,人力资源部门会同运营管理部门根据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
岗位目标,草拟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方案,明确考核指标、权重
及评分标准,报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批准后执行;
  (二)考核期内,若经营环境、公司战略发生重大变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考核指标;
  (三)考核期结束后,人力资源部门、运营管理部门收集整理考核相关数据,
提出初步考核结果建议,报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确认;
  (四)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最终考核结果反馈给被考核人,被考核人对考核
结果有异议的,可在 3 个工作日内向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申请复核。
  第十五条   公司年度经营出现亏损或业绩大幅下滑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绩效薪酬应当相应下降,下降幅度与公司业绩变化幅度相匹配,并在审议薪酬
方案时详细说明原因。
          第五章 薪酬发放、调整与止付追索
  第十六条   薪酬发放规则:
  (一)基本薪酬按月发放。在未确定当年度基本薪酬前,暂按上年基薪标准
按月发放,待审议批准后按要求兑现,多退少补,不得超额发放;
  (二)绩效薪酬以一定比例预发,在年度审计报告出具、年度考核结果确认
后,于次年核算发放剩余部分;
  (三)中长期激励按照对应方案规定的时间和条件发放。
  第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调任、辞职、解聘等原因离
职的,按实际任职时间折算发放基本薪酬,绩效薪酬根据任职期间的实际绩效考
核结果核算发放。因个人原因主动辞职或因违法违纪被免职的,不再发放当年度
绩效薪酬。
  第十八条   公司根据以下因素适时调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
  (一)同行业薪酬水平的变化;
  (二)通货膨胀水平及社会平均工资增长情况;
  (三)公司经营状况、盈利水平及发展战略调整;
  (四)岗位变动或职责调整;
  (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有关政策,需要进行薪酬调整的其他情形。
  薪酬调整方案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按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的审议程
序批准后,经双方确认后实施。
  第十九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有权止付未发放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
激励,并对已发放的相关薪酬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一)公司因财务造假等导致财务报告被追溯重述的;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勤勉义务,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或声誉损害的;
  (三)对公司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内幕交易、信息披露违法等
行为负有责任的;
  (四)因违法违规行为被监管机构行政处罚、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
为不适当人选、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严重失职渎职,导致公司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经营风险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公司制度,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情
形。
  薪酬追索扣回规定适用于已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公司下属控股、参股企业兼职领取薪
酬。除国家规定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及公司法定的福利外,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不得从公司领取其他工资性收入。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总额、
薪酬构成、考核情况等信息,接受股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订的聘任合同中应当明确薪酬标
准、考核方式、薪酬调整、追索扣回等条款,避免不公平的离职补偿,严禁利益
输送。
  第二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定期对薪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
根据评估结果及法律法规变化及时修订完善薪酬制度。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内容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
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新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修订时亦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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