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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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任职资格的审核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丁洁民
先生的任职资格进行了审核,并发表审核意见如下:
经审阅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丁洁民先生的个人履历等相关资料,我们认为:
该候选人具备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所要求
的独立性,未发现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现象,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其他情况。我们认为该候选人具备担任公司独立
董事的资格和能力,并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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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委员:赵平、方朝阳、李国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