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博威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11/12 楼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博威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宁波博威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宁波博威合金材料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
件以及《宁波博威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
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
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6 年 5 月 13 日,公司召开
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会。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公司已于 2026 年 5 月 14 日、5 月 19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上
刊登了《宁波博威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
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关于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增加临
时提案的公告》(以下简称“《临时通知》”)。《会议通知》《临时通知》载
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包括现场会议日期、时间和网络投
票日期、时间)、会议地点、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
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会
议通知》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5 月 29 日 14:00 在宁波市鄞州区鄞州大道
东段 1777 号如期召开。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通过上
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29 日
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29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39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中: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东
登记的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 名,均为截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至 2026 年 5 月 21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公司股份 382,887,06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41.6842%。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根据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
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433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6,790,98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7393%。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
其身份。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434 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 19,825,93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584%。
(注:中小投资者股东,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1)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出席、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其出席、列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出席及列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围,
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会现
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四、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
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经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
果合并统计,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 389,311,02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058%;反对 318,89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9,458,90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1487%;反对 318,894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084%;弃权 48,136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429%。
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89,291,65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008%;反对 331,09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9,439,53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0510%;反对 331,094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700%;弃权 55,300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790%。
表决结果:同意 389,309,92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055%;反对 303,09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9,457,80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1431%;反对 303,094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287%;弃权 65,036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282%。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
序、召集人资格、出席及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经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博威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李勤芝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沈国权 沈高妍
年 月 日
上海·杭州·北京·深圳·苏州·南京·重庆·成都·太原·香港·青岛·厦门·天津·济南·合肥·郑州·福州·南昌·西安·广州·长春·武汉·乌鲁木齐·海口·长沙·昆明·哈尔滨·伦敦·西雅图·新加坡·东京·悉尼
地 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11/12 层,邮编:200120
电 话: (86)21-20511000;传真:(86)21-20511999
网 址: http://www.allbrightlaw.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