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泰股份: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5-29 17: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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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五月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州集泰化
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列席公
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对本次股东会
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
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
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其提供的与本法律意见书相
关的文件资料均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不包含任何误导性的
信息,且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公司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副本或复
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且该等文件资料的签字与印章都是真实的,
该等文件的签署人已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等文件。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
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
果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以及其他与议案
相关的事实、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
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
告。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的相
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公告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
决议召开。
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发布了《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该会议通知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会议召集人、时间、地点、
方式、会议审议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本
次股东会和行使表决权,以及明确了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
日、登记办法、股东联系办法、股东参与网络投票的具体程序等内容。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在广州开发区南翔一路 62 号 C 座一楼会议室召开。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 5 月 29 日(星期五)上午 9:15 至 2026 年 5 月 29 日(星期五)15:00
期间任意时间。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审
议事项与公告一致,本次股东会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
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和会议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
   本所律师核查了 2026 年 5 月 26 日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股票账户卡、法人代表身份证明
及/或授权委托书、出席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签名册以及深圳证券信
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
   经核查,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
代表共计 113 名,代表股份数为 162,397,32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42.3197%。其中: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 8 人,代表股份数为 161,616,82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验证。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即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及
代理人共计 105 人,代表股份数为 780,5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的 0.2034%。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他高管及本所律师列
席了本次会议。
  (三)会议召集人、主持人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邹榛夫主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主持人及出席和列
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
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公司相关规
则制度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公
告所述内容相符,本次股东会没有对会议通知公告中未列明的事项进
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原议案和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二)本次股东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计票和监票,当
场公布了现场表决结果,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没有对表
决结果提出异议。
  (三)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向公司提
供的年度股东会网络投票统计数据,与公司统计的现场投票数据合并
后,表决情况如下: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62,126,52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0.1597%;弃权 11,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09,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65.3043%;反对 259,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2223%;弃权 11,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此外,公司独立董事徐松林先生、吴战篪先生、唐茜女士分别在
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上进行了述职。
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62,107,42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0.1591%;弃权 31,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9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90,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62.8571%;反对 258,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1070%;弃权 31,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62,086,82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0.1591%;弃权 52,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2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7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60.2178%;反对 258,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1070%;弃权 52,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62,106,72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0.1591%;弃权 32,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9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89,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62.7675%;反对 258,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1070%;弃权 32,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62,105,72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0.1784%;弃权 1,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88,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62.6393%;反对 289,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1172%;弃权 1,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61,977,32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0.1733%;弃权 138,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5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60,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46.1883%;反对 281,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0538%;弃权 138,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79,21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11.6300%;弃权 128,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158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61,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46.2524%;反对 290,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2325%;弃权 128,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关联股东广州市安泰化学有限公司、邹榛夫、邹珍凡回避
表决,所持股份不计入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63,21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12.2703%;弃权 128,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7,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158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45,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44.2024%;反对 306,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2825%;弃权 128,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107,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6.5151%。
   本议案关联股东广州市安泰化学有限公司、邹榛夫、邹珍凡回避
表决,所持股份不计入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61,432,69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0.1894%;弃权 128,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7,100 股)
                                            ,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9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45,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44.2024%;反对 306,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2825%;弃权 128,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107,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6.5151%。
   本议案关联股东孙仲华回避表决,所持股份不计入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
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61,719,55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0.1891%;弃权 128,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7,100 股)
                                            ,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9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45,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44.2024%;反对 306,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2825%;弃权 128,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107,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6.5151%。
   本议案关联股东林武宣回避表决,所持股份不计入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
贴)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61,961,72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0.1889%;弃权 128,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7,100 股)
                                            ,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9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44,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44.1896%;反对 306,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2953%;弃权 128,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107,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6.5151%。
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61,961,82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0.1888%;弃权 128,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7,100 股)
                                            ,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9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45,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44.2024%;反对 306,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2825%;弃权 128,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107,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6.5151%。
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61,961,82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0.1888%;弃权 128,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7,100 股)
                                            ,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9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45,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44.2024%;反对 306,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2825%;弃权 128,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107,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6.5151%。
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61,961,82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0.1888%;弃权 128,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7,100 股)
                                            ,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9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45,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44.2024%;反对 306,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2825%;弃权 128,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107,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6.5151%。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上市公司股东会
规则》等公司相关规则制度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项符
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无副本,经本所律师签字并经本所
盖章后生效。
  (以下为本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集泰化工股份
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邓 传 远             李 志 娟
                 经办律师:
                         陈    平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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