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阳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升九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能
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票、公司
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和公司的合法权益,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九阳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广播、电视、通讯社等传统媒体和网络新媒体(以下合称“媒
体”)对公司进行的各类报道;
(二)在各类媒体平台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三条 舆情信息的分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
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
动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四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第五条 公司成立应对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
由公司副董事长任组长,董事会秘书任副组长,工作组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
司应对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
司对外发布相关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拟定各类舆
情信息的处理方案;
(三)决策重大舆情应对方案及处置结果的相关事宜;
(四)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五)负责做好向证监局的信息上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信息沟通工作;
(六)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公司证券部协助舆情工作组监控相关舆情信息,及时收集、分析、
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
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及时上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
书应当加强舆情监测分析,密切关注各类媒体报道和市场传闻,发现可能对投资
者决策或者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八条 舆情信息采集范围应涵盖公司及子公司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互
动易问答、论坛、股吧等各类型互联网信息载体。
第九条 公司及子公司及其他各职能部门等作为舆情信息收集配合部门,主
要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配合开展舆情信息收集相关工作;
(二)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部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过程
中发现的舆情情况;
(三)其他舆情及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第十条 公司及子公司及其他各职能部门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
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三章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十一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
迅速行动,及时制定相应的舆情应对方案;
(二)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对
外宣传工作,严格保证一致性。在不违反信息披露规定的情形下,真实真诚解答
媒体、投资者的疑问,消除疑虑,以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
测和谣传;
(三)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及时核查相关信
息,保持客观、中立的态度,更好地分析研判舆情发展,减少因主观因素造成的
失误和损失,以公正的态度获取公众对公司的信任感。
第十二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并做出快速反应,公司及子公司相关职能部门负责
人及证券部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立即汇报至董事会秘书;
(二)董事会秘书在知悉上述舆情后,应在第一时间了解舆情的有关情况,
如为一般舆情,应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如为重大舆情,除向舆情工作组组长
报告外,还应当向舆情工作组报告,必要时向证监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三)其他根据监管部门要求上报的,应及时、客观、真实进行报告。
第十三条 一般舆情的处置:一般舆情由董事会秘书根据舆情的具体情况灵
活处置。
第十四条 重大舆情的处置:发生重大舆情,舆情工作组应视情况召集舆情
工作组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舆情工作组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
施积极应对。具体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一)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
(二)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防止媒体跟进导致事态进一步发酵;
(三)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充分发
挥投资者热线和互动易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在信息披露允许
的范围内及时发声,做好疏导化解工作,使市场充分了解情况,减少误读误判,
防止网上热点扩大;
(四)根据需要通过官网等渠道进行澄清。各类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
有关规定发布澄清公告;
(五)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可采取发送
《律师函》、提起诉讼等措施制止相关媒体的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前述舆情负有保密义务,在
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
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根据情节
轻重给予当事人相应批评、警告和经济处罚,引发公司舆情的,公司将从重处理
并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相关当事人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六条 公司信息知情人或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
义务,不得擅自披露公司信息,如擅自披露公司信息,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
损害公司商业信誉,或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七条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
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
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或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