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申动力: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5-29 17:0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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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宗申动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2026 年 5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庆宗申动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
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
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要求,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
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
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部门、人员,应当在
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董事长报告,并知会董事会秘书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各部门负责人、各控股子公司、分公司负责人、公司派驻参股公司
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
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公司各部门中重大事件的知情人等。
董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其他人员知悉公司经营、财务等方
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事项进展情况等,应当按照公司规定及
时履行报告义务,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建议董事会
及时披露。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有公司
司,并对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各控股子
公司负责人、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
他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重大事件的知情人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内容
 第五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及其持续变更进程:
 (一)以定期报告方式进行公告的信息,包括年度报告、半年
度报告、季度报告所涉及到的各项信息;
 (二)拟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事项;
 (三)拟提交公司审计委员会审议的事项;
 (四)发生或拟发生以下重大交易事项,包括:购买或出售资
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
(含委托贷款等);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租入或
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
或债务重组;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
(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其他重要交易。
 上述事项中,提供担保事项无论金额大小,报告义务人均需履
行报告义务,如果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
款义务,或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还款能力
的情形,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
 其余事项发生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报告义务人应履行报告
义务:
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
为准;
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
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 1000 万元;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数据为负值的,取其绝对值计算。
   (五)发生或拟发生以下关联交易事项,包括:前款所述第
(四)项规定的交易事项;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销售产品、
商品;提供或接受劳务;委托或受托销售;存贷款业务;与关联人
共同投资;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发生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发生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
及时报告:
易;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上述关联人的认定,适用于《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
   (六)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款所述标准的;
讼,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但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及时
报告。
  (七)拟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基建或技改项目的立项等事
项;
  (八)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业绩预告(业绩快报)的修正;
  (九)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
  (十)公司股票交易的异常波动和传闻澄清;
  (十一)公司回购股份相关事项;
  (十二)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十三)公司及公司股东发生承诺事项;
  (十四)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
  (十五)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公司出现下列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情形的:发生重大
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重大债
权到期未获清偿;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
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
闭;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主要债务人
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
备;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被抵押、质押或者
报废超过总资产的 30%;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公司涉嫌犯罪
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公司或者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
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
机关重大行政处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
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
事长或者总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
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
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适用本条第(四)项中关于重大交
易事项的标准的规定。各部门、各下属公司对于无法判断其重要性
的信息须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咨询。
  (十七)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变更公司名称、公司章程、
股票简称、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公司合
并、分立、分拆;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依据中国证
监会关于行业分类的有关规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发生变更;变更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董事会审议通过发行新股或其它融资方案;
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收
到相应的审核意见;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股
情况或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拟发生变更;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董事(含独立董事)提出辞职或发生变动;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
件或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行业政策、产品价格、原材料采
购、销售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等);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
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聘任、解聘为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
者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或者发生可
能对上市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
事项。
  第六条 发生前条所列重要事项时,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责任人应
提供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包括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
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影响等;
  (二)重要事项所涉及的协议书或意向书(如有);
  (三)重要事项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或法律文书(如有);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如有);
  (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第三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和形式
  第七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在
知悉本制度第五条所述重大信息的第一时间立即以面谈或电话方式
向公司董事长报告并知会董事会秘书,并在 24 小时内将与重大信息
有关的书面文件直接递交或传真给公司董事会秘书,必要时应将原
件以特快专递形式送达。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股票上市规则》等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判
断,如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董事会秘书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进
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开
披露。
 第九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传递程序:
 (一)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知道或应该知道重要事项的
具体业务经办人员,于确定事项发生或拟发生当日向相关重大信息
内部报告责任人报告;
 (二)相关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责任人实时组织编写重大信息内
部报告,准备相关材料,并对报告和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且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进行审核;
 (三)相关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责任人将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及相
关资料提交董事会秘书进行审核、评估;
 (四)相关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责任人将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及相
关资料提交分管领导、总经理审签,或根据公司行政办公会议管理
规定,按实际需要提交相应的行政办公会议研究、审核;
 (五)董事会秘书组织将确定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重大信
息内部报告及相关资料提交董事长审定,对确定需要提交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会审批的重要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
股东会会议审批;
 (六)完成所有审批流程后,公司董事会秘书发布披露事项公
告及相关材料,并报送监管机构;
 (七)公司董事会秘书及相关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责任人整理披
露事项材料并进行归档。
 第十条 当本制度第五条所列事项触及下列时点时,重大信息内
部报告责任人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进行书面报告,并保证报告的真
实、准确、完整,且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公司各部门或控股子公司拟将重要事项提交董事会或审
计委员会审议时;
 (二)有关各方拟就该重要事项进行协商或谈判时;
 (三)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责任人及其他知情人员知道或应该知
道该重要事项时。
 第十一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信息的相关材
料,包括但不限于:
司经营的影响等;
 第十二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责任人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已
披露重要事项的进展情况,包括:
 (一)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二)就已披露的重要事项与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书的,
应及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书主要内容,或者已签署的意向书或协议
书发生重大变更、中止甚至被解除、终止的,应及时报告相关情况
及原因;
 (三)重要事项被有关部门批准或否决的;
 (四)重要事项及主要标的逾期未完成的;
 (五)重要事项出现其他可能对公司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变
化的。
        第四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
  第十三条 公司实行重大信息实时报告制度。公司实际控制人、
控股股东、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及
参股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第二章情形时,重大信息内部报告
责任人应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报告并知会董事会秘书,确保及
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四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责任人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
  (三)公司派驻参股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五)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责任人的职责包括:
  (一)负责并敦促相关工作人员做好对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
  (二)组织编写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并提交报告;
  (三)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且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进行审核;
  (四)及时学习和了解法律、法规、规章对信息披露的有关规
定;
  (五)负责做好与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有关的保密工作。
  第十五条 重大信息报送资料需由第一责任人签字后方可报送董
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第十六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责任人及其他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
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公司的内
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
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第十七条 对因瞒报、漏报、误报导致重大事项未及时上报或报
告失实的,公司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如因此导致信息披露违规,
由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承担责任;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
的,可给予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处分。
 第十八条 董事会办公室建立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档案,作为对重
大信息内部报告责任人考核的依据,其考核意见作为各部门、各子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年度考评的重要指标和依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参照
修订后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条 本制度之修订及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修改时
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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